第二篇第三章著作人与著作人格权内容摘要:

• 出租權( 29條) • 輸入權。 ( 87條 III、 IV) 公開發表權 • 所謂公開發表權,係指權利人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著作權法第 3條第 1項第 15款)。 •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著作權法第 15條第 1項)。 公開發表權(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 – 一、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 – 二、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讓與他人,受讓人以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公開展示者。 – 三、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公開發表權(續) • 依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由雇用人或出資人自始取得尚 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者,因其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或利用而 公開發表者,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 前項規定,於第十二條第三項準用之。 姓名表示權 •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 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著作權法第 16條第 1項)。 姓名表示權(續) • 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 利用著作之人,得使用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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