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两岸及日本「连锁店」规範之概要内容摘要:
150家 , 店舖數 2,500家 , 營業額 2,500億人民幣 , 可見其 係以直線上升的方式成長。 (專書第 479頁參照 ) 15 第二十一章 兩岸及日本「連鎖店」規範 之概要 四、連鎖定義之比較 (一 ) 從比較法上定義論「特許經營」之概念: 目前 , 世界各國對特許經營的概念所為之定義並不完全 一致,其較具代表性的定義有 : 1.「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 (WIPO)在 1994年發表的 「 特 許經營指南 」 中將其 定義為 :「 特許經營是 這樣一種安 排 :開發出經營某種商業體系的一方 (加盟主 )允許另一 方 (加盟店 )按照加盟主規定的條件使用其體系 , 同時 取得一定的對價。 這種關係是一種 持續性關係 , 加盟 店按照加盟主確立的標準和商業實踐發展經營 , 並接 受加盟主的監督和持續的援助和支持。 」 (專書第 482 頁參照 ) 16 第二十一章 兩岸及日本「連鎖店」規範 之概要 四、連鎖定義之比較 (一 ) 從比較法上定義論「特許經營」之概念: 2.「 國際特許經營協會 」 (IFA)所下 定義為 :「 特許經營是 一種持續的關係 , 在這個關係中 , 特許 提供一種被經 許可的商業經營權 , 並在組織 、 訓練 、 商品計劃和管 理上提供援助,以作為從加盟者獲得報酬的回報」。 3. 美國商務部 將特許經營定義為 :「 主導 企業將自己開發 的商品 、 服務和營業系統 (包括商標 、 商號 、 企業形象 的使用權 、 經營技術等 )以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店 在 規 定的區域內經營和使用 , 加盟店則 繳納一定的營業權 使用費 ,並承擔約定的義務」。 (專書第 482頁參照 ) 17 第二十一章 兩岸及日本「連鎖店」規範 之概要 四、連鎖定義之比較 (一 ) 從比較法上定義論「特許經營」之概念: 4. 日本通產省 下的定義是 :「 特許連鎖指的係一種系統 , 即 連鎖系統的加盟主與加盟店 , 以合同的形式 規定加 盟主 給予加盟店使用其商號 、 商標等營業象徵 , 以相 同的企業形象 , 從事經營活動的權利。 加盟主負有對 加盟店進行經營指導和 向加盟店長期 提供商品 (包括服 務和其他資料 )的責任。 作為獲得上述權利和服務的對 價 , 加盟店須向加盟主支付規定的加盟金 、 保證金和 權利金 」。 (專書第 482頁參照 ) 18 第二十一章 兩岸及日本「連鎖店」規範 之概要 四、連鎖定義之比較 (一 ) 從比較法上定義論「特許經營」之概念: 5. 中國原國內貿易部在 1997年 11月發布的 「 商業特許經營 管理辦法 (試行 )」 中 , 將特許經營界定為 :「 特許經營 是指加盟主將自己擁有的商標 (包括服務商標 )、 商號 、 產品 、 專利和專有技術 、 經營模式等 , 以特許經營合 同的形式授予被加盟主使用 , 被加盟主按合同規定 , 在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 , 並向加盟主支付 相應的費用」。 (專書第 482頁參照 ) 19 第二十一章 兩岸及日本「連鎖店」規範 之概要 五、我國公平交易法有關加盟店之規範 (一 ) 公平交易法規範之回顧: 1. 我國於 1992年 2月 4日實施公平交易法 , 直至 1999年間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始通過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 會對加盟業主資訊揭露的規範 」 , 暫先公佈六個條文 , 期能 促進加盟體系重要交易資訊之透明化 , 以 維護加 盟事業的交易秩序。 2. 主要條文及其規範內容 : ① 第 2條規定所謂「加盟經營關係」。 ②第 4條明定加盟主應於訂立加盟約 10日前,向加盟店 提供相關資訊之書面資料。 (專書第 483頁參照 ) 20 第二十一章 兩岸及日本「連鎖店」規範 之概要 五、我國公平交易法有關加盟店之規範 (一 ) 公平交易法規範之回顧: 2. 主要條文及其規範內容 : ③ 第 5條揭櫫總部於招募加盟交易過程中,違反第 4條 各款規定之一,設有隱匿或延遲揭露重要交易資訊 之情事,對加盟店顯失公平,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之 交易秩序者,其可能之產生之法律效果及處罰。 (專書第 483頁參照 ) 21 第二十一章 兩岸及日本「連鎖店」規範 之概要 五、我國公平交易法有關加盟店之規範 (二 ) 「加盟業主資訊揭露之處理原則」概要: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 2020年 12月 24日第 894次委員 會議。第二十一章两岸及日本「连锁店」规範之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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