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器官移植内容摘要:
血缘关系者的捐赠。 2. 接受者 (受植者 )及相关医师应确认捐赠者系出于利他的动机。 而且应有一社会公正人士出面证明捐赠者的“知情同意”不是在压力下签字的。 也应向捐赠者保证,若切除后发生任何问题,均会给予援助。 3. 不能为了个人的利益,而向没有血缘关系者恳求,或利诱其捐出肾脏。 4. 捐赠者应已达法定年龄。 5. 活体无血缘关系之捐赠者应与有血缘关系之捐赠者一样,都应符合伦理、医学与心理方面的捐肾标准。 6. 接受者本人或家属,或支持捐赠的机构,不可付钱给捐赠者,以免误导器官是可以买卖的。 不过补偿捐赠者在手术与住院期间因无法工作所造成的捐失,与其他有关捐赠的开支是可以的。 7. 捐赠者与接受者的诊断和手术,必须在有经验的医院中施行,而且希望义务保护捐赠者的权益的公正人士,也是同一医院中的成员,但不是移植小组中的成员。 器官移植实施准入制度 一个医院要成为能做器官移植手术的合格医院: 首先要有过硬的学术队伍; 其次是对医生进行必要训练,让医生掌握器官移植政策、标准、法规等; 同时要拥有相应的医疗设备; 最后是必须通过资格审查。 广东器官移植在国内是走在前列的。 例数占到全国三成左右,今年广东省人民医院和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均拿到心脏、肾脏、肝脏三种器官移植的 A级技术资质,肾移植手术的一年生存率超过 98%以上,肝移植手术的一年生存率达到 85%以上。 生命伦理学之 —— 脑死亡 传统和科学的交锋 争论不休的“天堂通行证” 法学辞典对死亡的明确定义是:一个人生命的终止,主要包括呼吸和血液循环功能的停止。 但现代医学的飞速进步使这一法律定义受到极大的挑战,因为在一系列生命保障系统的帮助下,尽管患者的脑已死亡,然而其心跳和呼吸功能却可以继续维持。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生物学概念,可以说这个人仍然有生命;而作为社会学概念,他与社会的一切交往都已中断,社会功能已经不复存在,因此脑死亡实质上意味着人的死亡。 生命伦理学之 —— 脑死亡 传统和科学的交锋 争论不休的“天堂通行证” 脑死亡到底说的是什么。 脑死亡是一个已经被严格定义也因此具有明确所指的概念,它是指 “包括脑干功能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和永久的丧失”。 其科学依据在于:以脑为中心的中枢神经系统是整个生命赖以维系的根本,由于神经细胞在生理条件下一旦死亡就无法再生,因此,当作为生命系统。阅读剩余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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