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司法内容摘要:

(一)撤職 (二)休職 (三)降級 (四)減俸 (五)記過 (六)申誡 二、公務員之懲戒權 1. 釋憲事項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4條規定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如下: (1)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 (2)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3)關於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有 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前項解釋之事項,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 三、解釋憲法權 (一 )解釋憲法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1)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 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2)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3)依立法委員現有 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 ,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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