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立案程序的概述一、立案的概念立案是指公安机关、内容摘要:

检察机关在接收材料的 7日内审查完毕,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决定立案,并制作立案决定书;对人大代表立案的,还应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通报。 人民法院在接受材料后,对自诉案件在 15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并通知自诉人或代为告诉人;对公诉案件在 7日内审查完毕,简易程序案件则应在 3日内审查完毕。 (二)不立案 公安、司法机关在对立案材料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 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 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 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 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在十五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同 时告知本院控告检察部门。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 立案通知书后十日以内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立案材料在法定的审查期间内审查完毕,对于人民检察院再次起诉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已撤诉案件,或符合 《 刑事诉讼法 》 第 15条第 26项规定的情况的,应当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 1)不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 ( 2)证明材料不充分的; (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 4)被告人死亡的; (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 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 又告诉的; ( 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 告诉的。 (三)其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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