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第二审程序概述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特点第二内容摘要:

审人民法院。 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符合法律规定的 , 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 、 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 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 、 裁定的抗诉 , 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 , 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 、 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 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 , 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 , 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一 、 上诉 、 抗诉案件审查 对上诉 、 抗诉案件 , 实行全面审查原则 , 应当就第一审判决 、 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 不受上诉 、抗诉范围的限制。 二 、 上诉 、 抗诉案件审理程序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 , 应当组成合议庭 , 开庭审理: ( 1) 被告人 、 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 实 、 证据提出异议 , 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 2)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 3)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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