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民法的概述内容摘要:

德克吞式):建立在以罗马 《 民法大全》 中的 《 学说汇纂 》 为研究对象而形成的潘德克吞法学理论体系上。 • 德意志式体例首先将民法调整的内容严格地区分为物权、债权、亲属(婚姻家庭)、继承四编(当时知识产权不很发达,故未单独成编),然后,在规定各种法律关系时,为了避免重复规定,将各种法律关系中的共同性制度和规则抽出,集中规定在个别规定之前,称为总则。 这样,关于各种合同的共同规定,作为合同的总则;关于合同、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无因管理的共同规定,作为债权总则;关于债权、物权、亲属、继承的共同规定,则作为整个民法典的总则。 • 第四节 民法的性质 • 一、民法为私法 • (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 公私法划分的标准: 利益说,认为规定国家利益者为公法,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法; • 意思说,认为规定权力者和服从者意思的法律为公法,规定对等者意思的法律为私法; • 主体说,认为公法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或国家授予公共权力者,而私法则无这方面的要求。 • 实际上,公法与私法的对立源于各自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公法调整政治国家中的社会关系,而私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 • 需要说明的是,在现代法制发展中出现了私法与公法相互交错的现象,即 “ 私法公法化 ” 或 “ 公法私法化 ”。 • 所谓 “ 私法公法化 ” ,是指公法对私人活动控制的加强,从而限制了私法原则的效力。 它是由于通过自由竞争形成垄断,国家扩大了对经济生活干预的结果。 • 所谓 “ 公法私法化 ” ,是指由于政府职能扩大,尤其是在社会与公共服务事业方面的扩大,使公共机构按私法要求执行公共职能。 • (二)强调民法私法性质的意义 • 重新认识民法的私法属性,厘清公与私的关系,针对私的领域确立不同的法律调整机制。 • 树立 “ 私法优位 ” 的观念。 • 二、民法为权利法 • 作为权利法的民法,是 “ 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 ,民法典是 “ 人民自由的圣经 ”。 • (一)民法以私权神圣为重要原则 • (二)民法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规范体系 • (三)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 • 问题: 定:工商局的义务是办理各种手续,权利是获得建成大楼的 2层及商场;房地产公司的义务是投资。 你认为怎样。 • “ 足协 ” 归什么法管。 (诸如各种 “ 协会 ” 、 “ 学会 ” ) • 第五节 民法的历史发展 • 一、民法的历史沿革 • (一)西方民法的沿革 • 西方民法的发展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 公元前 450年,罗马共和国元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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