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智财权总论内容摘要:

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 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 為保障營業秘密,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調和社會公共利益。 保護客體 物品發明、方法發明、新型、新式樣。 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的商品服務商標。 科學、文學、藝術或其他學術之創作。 分為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 具有競爭優勢之各種資訊、方法。 專利權 商標權 著作權 營業秘密 保護要件 產業上利用性 新穎性 進步性 顯著性(識別性) 無商標法 23條情形 原創性 表達 非不受著作權保護之客體(第 9條) 秘密性、經濟價值、合理保密措施。 取得 註冊保護主義 註冊保護主義 創作主義 保護期間 自申請日起算,發明專利 20年;新型專利 10年;新式樣 12年。 自註冊日起算 10年,可不斷延展使用年限。 自然人之著作終身加 50年,法人、攝影、視聽、錄音、表演著作為公開發表後 50年。 自發明或創作日起算至喪失秘密性為止。 考古題 • 試比較我國法上之著作權、商標權及專利權之保護期間之差異,並舉例說明之。 ( 25分)( 90年檢察事務官) 著作權 • – 永久 • • ( 1)自然人 •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 50年(著作權法第30條第 1項)。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 40年至 50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 10年(第 2項)。 (二)商標權保護期間 • 第 27 條:「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十年。 商標權期間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 (三)專利權保護期間 • 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 20年屆滿(專利法第 51條第 3項)。 新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 10年屆滿(專利法第 101條第 3項)。 新式樣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 12年屆滿;聯合新式樣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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