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新政-20xx年度内容摘要:
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关于预缴的判定: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总机构设立具有 独立 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 2020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 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 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 50%由总机构预缴。 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 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 [2020]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A、 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 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 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 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 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 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 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 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B、 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 1/12或1/4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 1/12或 1/4,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 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 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 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 1/12或 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 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 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 1/12或 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 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 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 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 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入中央国库。 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税收收入退还书 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 16月份按上上年度, 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 、 、 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 /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 (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 /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 (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 /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所称分支机构经营收入 ,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 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保费等全部收入。 所称分支机构职工工资 ,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所称分支机构资产总额 ,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 分支机构注销后 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总机构应在每年 6月 20日前,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方法计算确定的各分支机构当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填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 (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 等报表的通知 》 (国税函 [2020]44号)附件 4,该附件填报说明第二条第 10项 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 的计算公式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 应由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 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 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八、 《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 〔 2020〕 251号成文日期: 20200321 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 A类) 》 (国税函 [2020]44号文件附件 1)时,第 4行 “ 利润总额 ” 与 5%的乘积,暂填入第 7行 “ 减免所得税额 ” 内。 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 “ 从业人数 ” 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 “ 资产总额 ”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该企业当年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 十、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 2020〕 264号成文日期: 20200324 关于汇率变动损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按照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 〈 企业会计准则 〉 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20]80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或结算取得的价。税收新政-20xx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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