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辅导内容摘要:

会计核算  一、政策简介  研发费用归集:一减、二不、三办法  (四)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 97号)第二条  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 《 通知 》 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四)费用归集  一、政策简介 (四)费用归集  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 97号)第二条(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 《 通知 》 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 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 97号)第二条(五):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 一、政策简介   1)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确认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 97号)第二条(一) 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四)费用归集  一、政策简介  2)多用途对象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归集 办法  (财税 〔 2020〕 119号)第三条 2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四) 费用归集  一、政策简介  2)多用途对象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归集 办法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 97号)第二条(二)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 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四)费用归集  一、政策简介  3)进行多项研发活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归集办法  (财税 〔 2020〕 119号)第三条 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 97号)第二条(三)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 (四)费用归集  一、政策简介 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 通知 》 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 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四)费用归集  一、政策简介  合作开发项目费用归集  (财税 〔 2020〕 119号)第二条 ,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