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纳税调整的政策解读内容摘要:

类 起止时间 81, 421, % %法定所得税率8 9=78 10=8/7 11三、被投资外国企业是否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 是  否 □四、被投资外国企业年度利润是否不高于500万元人民币 是  否 □五、被投资外国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税负信息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额实际税负比率%被投资企业2 3 4 52020 年 6 月至 12 月 优先股2020 年 1 月至 12 月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主营业务范围 电子部品的采购和销售对人民币汇率 纳税年度起止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香港金钟 XX 道 XXXXXX 成立时间 XXXX 年 XX 月 XX 日日本 记账本位货币 港币香港 IN B 贸易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XXXXXXXX中国香港 法定代表人 XXX二、被投资外国企业基本信息(表八)对外投资情况表 填写年底汇率 用以判断是否符合受控避税港税制关注对象,若两项都选“否”,则符合 2020【 37】 白名单 项 目本年度向境外支付款项金额其中:向境外关联企业支付款项金额已扣缴企业所得税金额是否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红利 3,840, 3,840, 否 250, 250, 25, 否 12,593, 12,593, 1,259, 否其中: 商标费 3,778, 3,778, 377, 否 技术使用费 8,815, 8,815, 881, 否、检测费 其中: 合 计 16,683, 16,683, 1,284,(表九)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2020年度对外支付的股息、红利为 2020年度的利润分配额,适用旧税法,免征预提所得税 指预提所得税 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对外支付金额 10% (2020年起营业税等不再作为费用在计算预提所得税时扣除 )  企业应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 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 5月 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 20  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 20 三、同期资料  企业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同期资料,须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 同期资料涉及引用的信息资料,应标明出处来源。  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应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 同期资料应使用中文。 如原始资料为外文的,应附送中文副本。  同期资料应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 6月 1日起保存 10年。 同期资料准备义务的判断 所有企业 不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 关联购销金额 2亿元 以下, 且 其他关联交易金额 4,000万元 以下的企业 外资股份低于 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交易的企业 关联交易属于已达成的预约定价安排范围的企业 必须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 − 仅与境内关联方交易的外资企业,外资股份超过 50%的,不豁免 − 内资企业,如果存在与境外的关联交易,不豁免 豁免条件 − 关联购销主要指有形财产交易;其他关联交易指有形财产以外的交易,如:劳务、技术许可、融通资金、佣金、无形资产转让等 同期资料的内容 –企业所属集团相关组织结构和股权结构 –关联关系的年度变化情况 –交易关联方信息(包括管理层及亲属的详尽披露) –各关联方的所得税税率及优惠 –集团产业链以及企业所处地位,企业主营业务构成、行业地位及竞争环境分析 –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所发挥的功能、使用的资产以及承担的风险 –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 –交易类型、参与方、时间、金额、结算货币、交易条件、贸易方式、业务流程及与第三方交易流程的异同 –涉及的无形资产及对定价的影响 –相关合同副本及履行情况说明 –对影响关联交易定价的主要经济和法律因素的分析 –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利润表拆分及理由 组织结构 生产经营情 况 关联交易情况 转让定价方法 选择使用 –方法的选用及理由,选择利润法时,对集团整体利润或剩余利润水平所做贡献的说明 –可比信息如何支持所选用的方法 –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过程中所做的假设和判断 –可比性考虑的因素 –可比企业的功能、风险及使用资产分析 –可比交易的说明 –可比信息来源、选择条件及理由 –可比数据的差异调整及理由 可比分析 核心目的:企业关联交易是否符合 “ 独立交易原则 ” 事实描述与功能、风险分析 经济分析 四、转让定价方法  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 独立交易原则 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条例第一百一十条)  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111条的规定,转让定价方法包括: 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 再销售价格法  成本加成法  交易净利润法  利润分割法   可比非受控价格 (公允价格 ):根据相同交易条件下非关联企业进行同类交易时所使用的价格。 甲国 A公司向乙国关联 B公司以 100元单价出售一批产品,但甲国税局发现 A同时、同条件 向乙国与 B公司 同地 的非关联 C公司出售数量相当 的 同样产品 的单价为 150元。  要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交易资产或劳务的特性、合同条款及经济环境上的差异。 交易类型 使用 CUP时应考虑的影响因素 有形资产的购销或转让 购销或转让过程(包括交易的时间与地点、交货条件、交货手续、支付条件、交易数量、售后服务的时间和地点等) .购销或转让环节(包括出厂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出口环节等) .购销或转让的货物(包括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性能、结构、外型、包装等) .购销或转让环境(包括民族风俗、消费者偏好、政局稳定程度以及财政、税收、外汇政策等) 有形资产的使用 资产的性能、规格、型号、结构、类型、折旧方法 .提供使用权的时间、期限、地点 .资产所有者对资产的投资支出、维修费用等 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 无形资产类别、用途、适用行业、预期收益 .无形资产的开发投资、转让条件、独占程度、受有关国家法律保护的程度及期限、受让成本和费用、功能风险情况、可替代性等 融通资金 融资的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 提供劳务 业务性质、技术要求、专业水准、承担责任、付款条件和方式、直接和间接成本等  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就该差异对价格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的,应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 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 公平成交价格 =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 ( 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 /可比非关联交易收入净额 100%  甲国母公司 A将产品以 1万元销售给乙国子公司 B, B以 在当地销售。 乙国该产品非关联毛利率为 20%。 则甲国税局要求 A按照 ( 120%) =。 (反之亦然)  前提是合理或法定的毛利率或成本利润率。  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功能风险及合同条款上的差异以及影响毛利率的其他因素,具体包括销售、广告及服务功能,存货风险,机器、设备的价值及使用年限,无形资产的使用及价值,批发或零售环节,商业经验,会计处理及管理效率等。  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就该差异对毛利率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的,应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 通常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 内地 A公司与香港 B公司是关联公司。 2020年 5月两个公司之间发生下列业务:  ( 1) A公司以 20万美元的价格从 B公司购进一批原材料,而同类原材料的国际市场价格为 12万美元;  ( 2) A公司以 100万美元的价格向 B公司销售一批产品, B公司对该批产品未作任何加工,又以 150万美元的价格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B公司当地同类产品的销售利润率为 20%。  A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  在不考虑其他条件下,试分析对 A公司的这两笔业务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B公司购进原材料的价格 20万美元偏高,应按可比非受控价由20万美元调整为 12万美元,由此调增应税利润 2012=8万美元; B公司的产品价格 100万美元偏低 , 根据再销售价格法 , X公司对 Y公司该批产品的正常销售价格应该为: 150 ( 120%) =120( 万美元 ) , 由此调增应税利润 120100=20万美元。 28万美元,因此,应向补缴所得税 28 25%=7万美元。  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其计公平成交价格 =关联交易的合理成本 ( 1+ 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 =可比非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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