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40工时诊所问题探讨---劳动基准法之工时、工资与休假规内容摘要:
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 出勤之時間記至分鐘為止 (勞基法第 30條第 5項、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 ), 出勤紀錄之記載方式不以打卡為限。 工作時間之認定 類型 說 明 是否為工作時間 待命時間 指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因受雇主拘束,亦屬工作時間。 是 教育訓練 時間 雇主強制勞工參加與業務頗具關連性之教育訓練,其訓練應計入工作時間。 事業單位於正常工作時間外辦理訓練或集會,如該訓練係屬自願性參加,則該時段不屬工作時間。 事業單位辦理 之登山、家庭日、尾牙, 如係屬自願性參加,則該時段不屬工作時間。 視實際情形而定 早會時間 事業單位如要求勞工參加早會,此項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 是 出差時間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18條規定,勞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於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致不易計算工作時間者,以平時之 工作時間為其工作時間。 但其實際工作時間經證明者,不在此限。 勞工奉派出差或受訓,乘車往返時間,是否屬工作時間,法無明定。 是 備勤時間 守衛人員除正常工作時間外,如須駐廠備勤,俾便協助值勤人員執行突發事件,該備勤時間應屬工作時間。 是 準備與整 頓時間 勞工於工作前準備與事後整理及受拘束待命時間,例如 收班後之打掃等,均屬工作時間。 是 現行工時制度 法定正常工時 (每日不得超過 8小時, 80小時 ) 二週彈性工時 四週彈性工時 八週彈性工時 延長工時(加班) 彈性工時制度 二週變形工時 (勞基法第 30條第 2項 ) ,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2週內 2日的正常工時 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10小時。 48小時。 二週彈性工時參考例 每日正常工時至多為 10小時,每週至多為 48小時,但每週仍不超過 80小時。 1 2 3 4 5 6 日 第一週 10 10 10 休 休 10 8 第二週 8 休 休 8 休 8 8 彈性工時制度 四週變形工時 (勞基法第 30條之 1) ,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10小時。 ,每日工時最多為 12小時。 2週至少應有 2天休息作為例假。 30條之 1之行業。 勞委會指定適用 第 30條之 1 ( 即 4週變形工時 ) 變形工時之行業 託投資業 務業 告業 22. 會計服務業 顧問業 業 業 校 場及展示場管理業 、眼鏡零售業 四週彈性工時參考例 (一 ) 第 1週休 1日,第 3週皆休 2日,第 4週休 3日,每日工作 8小時,四週共休息 8日,總工作時數為 160小時。 1 2 3 4 5 6 日 第一週 8 8 8 8 8 8 休 第二週 8 8 8 8 8 休 休 第三週 8 8 8 8 8 休 休 第四週 8 8 8 8 休 休 休 四週彈性工時參考例 (二 ) 4週內只須工作 16日 (有 16日工作達 10小時,一日工作 8小時,共160小時 ),而相對可有長達 12日之休息,另每 2週內有 2日之休息可作為例假。 1 2 3 4 5 6 日 第一週 休 休 10 10 10 10 10 第二週 10 10 10 10 10 10 10 第三週 10 10 10 10 休 休 休 第四週 休 休 休 休 休 休 休 彈性工時制度 八週變形工時 (勞基法第 30條第 3項 ) ,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八週內正常工時 加以分配。 8小時。 48小時。 30條之 1之行業及製造業等 為適用勞基法第 30條第 3項之行業。 指定適用勞基法第 30條第 3項( 即 8週變形工時 )規定之行業 業 業 業 理業 22. 軟體出版業 應業 八週彈性工時參考例 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將 8週內之正常工時重分配。 但每日正常工時不超過 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48小時。 1 2 3 4 5 6 日 第一週 8 8 8 8 8 8 休 第二週 8 8 8 8 8 休 8 第三週 8 8 8 8 休 8 8 第四週 8 8 8 休 8 8 8 第五週 8 8 休 8 8 8 8 第六週 8 休 8 8 8 8 8 第七週 休 8 8 8 8 8 8 第八週 休 休 休 休 休 休 休 法定正常工時的參考排班態樣 一、隔週休二日制 每日正常工時 8小時,第一週 44小時( 5天半),第二週 40小時( 5天),則全年免出勤日數為 110日。 (第 30條第 1項) 52(星期日)+ 26(星期六全日)+ 13(星期六半日)+ 19(國定)= 110 1 2 3 4 5 6 日 第一週 上午 4 4 4 4 4 4 例 下午 4 4 4 4 4 休 例 第二週 上午 4 4 4 4 4 休 例 下午 4 4 4 4 4 休 例 法定正常工時的參考排班態樣 二、調移週休二日制 每日正常工時 8小時,每週出勤 5天,則全年免出勤日數為 110日。 (以勞動基準法之工時標準,但比照公務人員的行事曆出勤)。 調移國定假日 13日均攤於出勤日。 52(星期日)+ 52(星期六)+ 6(國定)= 110 ◎備註:公務人員行事曆每年或有變動,勞雇雙方應逐年協商調移。 1 2 3 4 5 6 日 第一週 上午 4 4 4 4 4 調移休 例 下午 4 4 4 4 4 休 例 第二週 上午 4 4 4 4 4 休 例 下午 4 4 4 4 4 休 例 法定正常工時的參考排班態樣 三、全面週休二日制 每日正常工時 8小時,每週 40小時( 5天),則全年免出勤日數為116日。 52(星期日)+ 52(星期六)+ 12(國定)= 116日 1 2 3 4 5 6 日 第一週 上午 4 4 4 4 4 休 例 下午 4 4 4 4 4 休 例 第二週 上午 4 4 4 4 4 休 例 下午 4 4 4 4 4 休 例 法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定義 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 但依本法第 30條第 2項(二週彈性)、第 3項(八週彈性)或第 30條之 1第 1項第 1款(四週彈性)變更工作時間者, 係指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 非上述時段,不屬法定之延長工時。 延長工時之一般規定 一、 要件及程序: 雇主有需要 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個別勞工同意 二、上限: 延長工時+正常工時,一日不得超過 12小時。 延長工時,一個月不得超過 46小時。 ※ 未舉辦勞資會議或未經勞資會議同意,縱使勞工同意加班,且雇主已給加班費,亦屬違法。 延長工時之特殊規定 一、 要件及程序: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雇主認有需要 延長開始後 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縣、市政。每周40工时诊所问题探讨---劳动基准法之工时、工资与休假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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