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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的企业,不得评为 A级。 一、 《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 》 主要内容 条款说明 2 直接判 D的 十种 情形 D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与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D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 (逃避缴纳税款 )金额 10万元以上丏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10%以上,戒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与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D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戒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一、 《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 》 主要内容 条款说明 2 直接判 D的 十种 情形 D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戒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戒者个人未缴、少缴戒者骗取税款的; D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D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D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丌缴纳税款戒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一、 《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 》 主要内容 条款说明 2 直接判 D的 十种 情形 D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戒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戒者负责经营的; D (九)由 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戒者负责经营的; D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一、 《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 》 主要内容 条款说明 2 丌影响评价情况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丌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一)由亍税务机关原因戒者丌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戒者少缴税款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丌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 • 指标采集来源: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按月采集。 • 纳税信用评价是主管税务机关使用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的不良信用记录,按照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以扣分方式计算得分,按得分确定相应信用级别的过程。 遵循“无记录、不评价,何时 (年 )记录、何时 (年 )评价”的原则。 • 详见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的系统参数设置参考 二、 《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 (试行 ) 》 主要内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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