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辅导管教法令面面观内容摘要:

台中市一名國二男生上課時朝女同學射紙飛機,被導師質問時頂嘴,竟被陳姓導師猛呼巴掌,同班學生 向《蘋果》爆料,指該生被摑二、三十下巴掌,跌坐在其他同學身上,導師才罷手;學生說,全班 16名男生幾乎全被掌摑過,但因 12年國教的德行成績控制在導 師手中,大家敢怒不敢言。 該導師昨坦承行為不當,校方考績會明天將討論懲處。 有形的代價 ? • 90年 2月 23日,林姓男子在苗栗地院開庭時,因應訊態度不佳,被張姓女法官糾正、制止,並命令退庭,林心生不滿,在尚未步出法庭時就數度當場罵張是「菜鳥法官」,步出法庭後又繼續罵。 張姓女法官認為林侮辱公務員,命令法警當場逮捕,依妨害公務罪嫌移送辦。 • 苗栗地院審理時認為林姓男子對張姓女法官不稱法官,卻稱「菜鳥」、「查某」,確有輕蔑、使人難堪的感覺, 判處有期徒刑 8月 ,林不服上訴,被台中高分院駁回,全案定讞,入獄服刑。 一句話的代價 有形的代價 ? 罵人「八婆」 婦判 30天 【 聯合報 ╱ 記者 呂開瑞 /即時報導 】 09:23 pm 在桃園榮家擔任服務員的郭姓婦人( 48歲)因不滿張姓管理員安排的工作,到辦公室開罵「三八、賤人」,還嗆「今天非要揍她」等,被告公然侮辱,桃園地院今天判她 拘役 30天,相當於罰 3萬元。 一句話的代價 無形的代價 ? 不信任、仇視、 對立、自卑、 隔閡 … 一句話的代價 (負面 ) 、躁、瞽 、失言 說話的忌諱 我們是否曾經說過這樣的話 : 沒路用 !沒效啦 !沒採工啦 !沒救了 !沒卡抓啦 !不可能啦 !............(負面的話 ) 我們是否曾經說過這樣的話 : 生下你這個不肖子 ,我真是上輩子造孽 啊 !! 我們是否曾經說過這樣的話 : 你錯了 !你還不承認 !你去死啦 !不對 ,不對 ,話不能這麼說 !那你又錯了 !不可能啦 !......(負面的話 ) 我們是否曾經說過這樣的話 : 教到你這個比豬還要笨的爛學生,我真是倒了八輩子霉 !! 我們是否曾經說過這樣的話 : 你還真蠢 ! 你怎麼不用腦袋想想 ! 我的天啦 !你好笨喔 ! 看你這樣子 ,這輩子沒指望了 ! 正向管教先從正向言語做起 說積極的話 「你好棒」、 「你越來越進步」、「你離成功不遠了,再加油」 … (國畫名家俞仲林先生 ) 說鼓勵的話 「我知道你一定可以做得到」、 「雖然別人認為你做不到,但在老師的眼中,你是絕對可以辦到的」、「再加油」、 … 要求 靜坐反省。 要求 站立反省。 但 每次不得超過一堂 課 , 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 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 兩堂課 為限。 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 送其他班級學習。 【 一級管教 】 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 167。 22) • 依第二十二點所為之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情況急迫,明顯妨害現場活動時 , 教師得要求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派員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 必要時,得強制帶離,並得尋求校外相關機構協助處理。 • 就前項情形,教師應告知已 實施之輔導管教措施 或 提供輔導管教紀錄 ,供其參考。 • 各處室人員將學生帶離現場後,得安排學生前往其他班級、圖書館或輔導處(室)等處,參與適當之活動,或依規定予以輔導與管教。 • 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於必要時,得基於協助學生 轉換情境、宣洩壓力 之輔導目的,衡量學生身心狀況,在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人員指導下, 請 學生進行合理之 體能活動。 但不應基於處罰之目的為之。 學務處(訓導處)及輔導處(室)之特殊管教措施( 167。 24) • 小孩在學校發生意外,學校應該負責之範圍分際。 判斷的基準何在。 故意 or過失 過失責任之成立,應具備以下要件: 、能注意、而不注意; 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 過失行為 受傷、死亡結果 相當因果關係 所謂 「相當因果關係」 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新任四年甲班的李老師於開學第一天上體育課時,帶領全班學生跑操場一圈(二百公尺)做暖身運動,結束時發現一名學生口吐白沫,經送醫急救不治死亡,請問該教師應負何種責任 ﹖ (經查學籍簿記載有該生罹患心臟病一事) 案例 本案教師對被害人之死亡應否負刑事責任,應視教師有無未盡注意義務,及該行為之懈怠或疏忽與結果之發生,有無客觀相當因果關係為衡量標準,所謂客觀相當因果關係係以所生之結果 為客觀之觀察,認為確因某項過失行為所惹起,行為與結果間即屬有相當因果關係。 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通常不會皆發生相 同之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發生之事實而已。 本件學生開學第一天上體育課時,因暖身運動口吐白沫送醫急救不治死亡,如教師對學生之要求,並未逾越合理而必要之範圍,則應係出於甲老師預見之外,而為偶然發生之事實,難認甲老師之行為與學生之 死亡具有因果關係,李老師對學生之死亡自不負過失致死罪責。 案例 教師於上課時間內外出,指定學生自修,其中兩名學生因口角而鬥毆,其中一名學生不慎跌跤,頭部碰撞桌角,失血過多死亡,教師應負何種責任 ﹖ 未成年學生因身心發育尚未臻成熟,且年輕氣盛,較易衝動,故學生間常有互毆或惡作劇或異於通常行動之舉動,因而教師於可能範圍內,負有防止學生不受傷害之 注意義務,惟此教師之注意義務,自非漫無限制,應限於與教育活動有密切關係而伴隨所可能發生之事故為限, 例如某學生生性頑劣,常有對鄰座學生施以攻擊之惡劣習性,教師明知而未採取必要之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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