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内容摘要:
税所得额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简称减低税率政策); 10月 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②根据财税 〔 2020〕 99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20年 10月 1日至 2020年 12月 31日期间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 2020年 10月 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 2020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 计算公式如下: 10月 1日至 12月 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 =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 ( 2020年 10月 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 247。 2020年度经营月份数) ③ 2020年度新成立企业的起始经营月份,按照税务登记日期所在月份计算。 52 政策要点: 适用减低税率政策: 2020年 1月 1日 2020年 9月 30日,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 20万元,低于 30万元(含30万元)减按 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2020年 1月 1日 2020年 9月 30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20万元; 2020年 10月 1日2017年 12月 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30万元(含 30万元),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可理解为按 10%税率征收) 区分新、老小微企业进行处理。 53 政策调整主要是哪些纳税人受益 主要惠及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在 20万元至 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54 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受征收方式限定 从 2020年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已经不再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限定。 按照 61号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额征收),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5 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2020年 11月以来,税务总局先后修改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季度、月份预缴申报表。 修改后的纳税申报表,设计了小微企业各项判定条件的指标,在征管操作方面具备了简化备案的技术条件。 为此, 61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需要到税务机关专门办理任何手续,可以采取自行申报方法享受优惠政策。 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56 企业预缴时,怎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于上一纳税年度存续的“老小微企业”。 税务机关通过上年度汇算清缴情况进行数据关联(每年 1季度预缴时,没有上年度汇算清缴数据的,按照上年度第 4季度预缴情况进行数据关联),对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只要本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没有超过 30万元,税务机关通过申报软件协助小微企业享受政策。 57 (续)对于“新办小微企业”。 由于新办企业本年度没有“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判断指标,纳税人预缴时,由企业自行判断其“资产、人员”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税务机关为简化操作,让更多小微企业受益,在预缴申报环节只考察“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一个指标,年度累计不超过 30万元的,可以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58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怎么办 对于企业季度、月份预缴时预先享受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汇算清缴时,需要按照税法标准进行判断。 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设计了“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方便纳税人申报,也便于征管软件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对于预缴环节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年度汇算清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需要补缴税款。 59 例 3:志红咨询公司成立于 2020年 3月,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 2020年 12月 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 30万元。 假设2020年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也为 30万元。 请计算 2020年、 2020年应缴的企业所得税及其减免额。 60 分析:该公司在 2020年的实际经营月份为 12个月,其 2020年 10月 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为 3个月。 因此,该公司预缴 2020年第 4季度所得税时(申报期为2020年 1月),适用减半征税政策,实际利润额=30 ( 3247。 12) =; 13季度实际利润额==,适用减低税率政策。 2020年应缴企业所得税 = *20%( 13季度)+ *50%*20%(第 4季度) = +元 = 实际减免税额 = ( 25%20%) + [25%-( 150%) 20%]=+=(万元) 61 2020年符合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因此: 年应缴企业所得税 =30万元 *20%*50%=3万元 实际减免税额 =30 万元 ( 25% ( 150%) 20%) =(万元) 与 2020年相比少缴 ,减轻负担% 假设 该企业 2020年全年实际利润额为 32万元 ,则应按照法定 25%的税率交税: 年应缴企业所得税 =32万元 *25%=8万元 62 例 4:星星印刷厂成立于 2020年 5月 10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 2020年 12月 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 24万元。 假设 2020年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 30万元。 请计算 2020年、 2020年应缴的企业所得税及其减免额。 63 分析:该厂成立于 5月 10日,其在 2020年度经营月份从 5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 8个月。 预缴 2020年第 4季度企业所得税时(申报期为 2020年 1月),适用减半征税政策,实际利润额 =24( 3247。 8) =9万元;第 3季度( 59月)实际利润额 =249=15万元,适用减低税率政策。 2020年应缴企业所得税 = 15万元 *20%(第 3季度) +9万元 *50%*20% (第 4季度) =3万元 +元 =(万元) 实际减免税额 =15 ( 25%20%) +9 [25%-( 150%) 20%]=+=(万元)。 64 2020年符合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因此: 年应缴企业所得税 =30万元 *20%*50%=3万元 实际减免税额 =30 万元 ( 25% ( 150%) 20%) =(万元) 与 2020年相比少缴 ,减轻负担 23%。 65 例 5:美好软件公司成立于 2020年 8月 30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 2020年 12月 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 25万元。 2020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 28万元。 请计算2020年、 2020年应缴的企业所得税及其减免额。 66 分析:该公司成立于 8月 30日,其在 2020年度经营月份从 8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 5个月。 预缴 2020年第 4季度企业所得税时(申报期为 2020年 1月),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润额 =25( 3247。 5) =15万元;第 3季度( 89月)实际利润额=2515=10万元,适用减低税率政策。 2020年应缴企业所得税 =10万元 *20%(第 3季度)+15万元 *50%*20% (第 4季度) =2万元 += 实际减免税额 = 10 ( 25%20%) +15 [25%-( 150%) 20%]=+=(万元)。 67 2020年符合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因此: 年应缴企业所得税 =28万元 *20%*50%=元 实际减免税额 =28万元 ( 25% ( 150%) *20%) =(万元) 与 2020年相比少缴 ,减轻负担 20%。 68 例 6:白玉物业公司成立于 2020年 10月 30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 2020年 12月 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 23万元。 请计算 2020年应缴的企业所得税及其减免额。 分析:该公司成立于 10月 30日,其在 2020年度的利润全部符合减半征税条件,不需要划分 10月 1日之前和之后的利润。 2020年应缴企业所得税 = 23万元 *50%*20%=元 实际减免税额 = 23 [25%-( 150%) 20%]=23 15%=(万元)。 同理, 2020年如果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未达到 30万元,按此计算。 69 (六 )加速折旧 、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 2020年 1月 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020年 1月 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 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 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70 、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 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2020年 1月 1日起执行。 2020年前 3季度按本通知规定未能计算办理的,统一在 2020年第 4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 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20〕 106号 )2020年 9月 17日 71 (七)自 2020年 11月 1日至 2017年 12月 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20〕 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 2020〕 78号) 备注:该政策自 2020年 1月 1日起执行不断延续。 72 四、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相关的税收政策 73 支持社会保障事业和调节收入分配 (一)小型微型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74 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 —— 〈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 34号 2020年 5月 8日)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 〔 2020〕 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 〔 2020〕 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