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福利退休政策及办事指南内容摘要:

原则: 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休假天数: 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 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 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 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 4年一次,假期 20天。 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假期待遇: 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 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 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九)抚恤 : 机关依据民发 〔 2020〕 192号。 标准: 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倍加 本人生前 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倍加本人生前 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事业单位依据人社部发 〔 2020〕 42号规定。 标准:烈士 80个月基本工资(离退休费) ,因公牺牲为本生前 40个月基本工资(离退休费) ;病故为本人生前 20个月基本工资(离退休费) : 根据绵委办发 [1998]71号文件规定。 标准:按本人生前 10个月基本工资(退休费)计发。 各县市区计发标准由县市区自定。 (十)遗属供养 依据:川人办发 〔 2020〕 294号 : 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以及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可向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申请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 对符合规定的遗属,以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为基础的一定系数,按月计发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计发公式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计发系数。 件规定执行。  遗属月收入达到或超过规定补助标准的,不执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月收入低于补助标准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补足。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基本工资(基本离退休(职)费)。 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人员死亡后,其遗属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如系因公牺牲的,其符合条件的遗属按规定执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享受定期补助的遗属户籍在四川省外的,如其户籍所在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超过四川省内最低生活保障金最高标准的,按四川省内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最高标准为基数计发 三、退休(职) (一)条件 : ( 1)男满 60,女满 55; (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3)男满 55,女满 50,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 30年的可提前退休 : ( 1)男满 60,女满 55,工作年限满10年; ( 2)男满 50,女满 45,工作年限满10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3)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4)不具备退休条件,经劳动能力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只能退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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