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纳税人培训地税部分内容摘要:

• ( 3)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 ( 4)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 ( 5)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 ( 6)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依据: 《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 温馨提示: • ( 1)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 “ 作废 ”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 ( 2)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 5年。 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丢失发票处理 • ( 1)发票丢失、被盗: 应于发现当日,书面向税务机关报告(发生被盗的,应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凭有关报案的证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被盗的情况),填写 《 发票挂失 /损毁报告表 》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视情节作出相应的处罚,出具 《 办理发票遗失公开声明作废证明 》。 纳税人持此证明在市级以上报刊等传播媒介上公告丢失、被盗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已经开具的发票还需公告付款单位名称及填开情况),声明发票作废。 • ( 2)受票方发票联丢失: 根据总局有关规定,受票方丢失发票联不允许补开,特别是税务机关代开的统一发票。 但考虑到受票方可能导致较大损失,特制定了一项规定,即受票方发生收到的发票联丢失后,应及时书面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并在传播媒介上公告,由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相关证明。 受票方可持此证明,向开票方申请取得发票存根联的复印件入账,税控卷式发票可以打印电子存根联入账,复印件和电子存根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真伪查询  电话查询: 请拨打青岛地税纳税服务电话( 0532) 123662,由话务员人工受理为您查询发票的真伪。  短信查询: 移动、联通和电信用户可以编辑短信内容: F(大小写均可) +12位的发票代码 +8位的发票号码(不要录入加号 +),发送到 106353212366 ,查询结果即时发送回手机。 (举例:如查询青岛市停(泊)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发票代码: 237020671003 ,发票号码: 02586518 ,可以编辑短信“ F23702067100302586518” ,发送到 106353212366,查询结果即时发送回手机)。  网上查询: 用户可以登录青岛市地税局网站( ),进入首页 “ 查询区 ” — “ 发票流向查询 ” (或进入首页 “ 办税服务 ” 栏目 — “ 涉税查询 ” 子栏目 —“ 发票流向查询 ” ),输入 12位发票代码和 8位发票号码,点击提交查询,查询结果即时显示。 (举例:青岛市停(泊)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发票代码: 237020671003,发票号码: 02586518,用户可以输入信息 “ 23702067100302586518” ,查询结果即时显示 )  温馨提示:如果您在使用中有什么问题,请拨打( 0532 ) 123662 青岛地税纳税服务中心进行咨询。 购买税控机抵扣税额 • ( 1)企业纳税人 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 普通发票 :可抵免税额 =价款 /( 1+17%) 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 ( 2)定期定额户 机型 价格 税收优惠额 高档税控收款机 3590元 2317元 中档税控收款机 2840元 1833元 低档税控收款机 2240元 1445元 税控器 1240元 800元 *按顺序抵扣当期应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个人所得税税额,当月抵扣不完的,可以顺延,直至扣完。 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 〔 2020〕167号 5 申报纳税 常见问题: 一般为每月的 15日之前, 遇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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