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模块二:商品管理内容摘要:

“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 1. 1条中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1. 3 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和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附加或在食品名称后注明相应的词或短语。 (一)食品说明性标签  2 配料表  2. 1 除单一配料的食品外,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配料表。 2. 1. 1 配料表的标题为“配料”或“配料表”。 2. 各种配料必须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2. 1. 3 如果某种配料本身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标明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列出原始配料。 当复合配料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有规定名称,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 25%时,则不必将原始配料标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标出。 2. 2 各种配料必须按 5. 1条的规定使用具体名称。 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 GB 2760规定的产品名称或种类名称。 2. 3 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时(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醋等),为了表明产品的本质属性,可用“原料”或“原料与配料”代替“配料”,并按 2. 1. 2条的规定标注。  3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3. 1 必须标明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按以下方式标明: a.液态食品,用体积; b.固态食品,用质量; ,用质量或体积。 3. 2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明净含量外,还必须标明该食品的固形物含量,用质量或百分数表示。 3. 3 同一容器中如果含有互相独立且品质相同、形态相近的几件食品时,在标明净含量的同时还必须标明食品的数量。 4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必须标明食品制造、包装、分装或销售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食品必须标明原产国、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及总经销者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 5 日期标志和贮藏指南 5. 1 必须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和保存期。 5. 1. 1 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 5. 1. 2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标明保质期或保存期: a.“最好在 …… 之前食用”,或“最好在 …… 之前饮用”(用于保质期); “ …… 之前食用最佳”,或“ …… 之前饮用最佳”(用于保质期); “ …… 之前食用”,或“ …… 之前饮用”(用于保存期)。 b.“保质期至 ……” ; “保存期至 ……” ; c.“保质期 …… 个月”。 “保存期 …… 个月”。 5. 2 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必须标明食品的贮藏方法。  6 质量(品质)等级 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必须标明食品的质量等级。  7 产品标准号 必须标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 8 特殊标注内容 8. 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必须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 8. 2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加以说明。  6 允许免除标注内容 6. 1 当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 10cm2时,除香辛料和食品添加剂外,可免除 5. 2和 5. 5~ 5. 7条的内容。 6. 2 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保质期或保存期在18个月以上的食品,可以免除保质期或保存期。 6. 3 进口食品可以免除原制造者的名称、地址和产品标准号。 7 推荐标注内容 7. 1 批号 由食品的生产或分装单位自行确定方法,标明食品的生产(分装)批号。 7. 2 食用方法 为保证食品的正确食用,可以在标签上标明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每日推荐摄入量、烹调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 必要时可以在标签之外单独附加说明。 7. 3 热量和营养素 可以按 GB 13432的规定,标明热量和营养素的含量。  8 基本要求  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 8. 2 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必须保证消费者购买和食用时醒目、易于辨认和识读。 8. 3 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必须清晰、简要、醒目。 文字、符号、图形应直观、易懂,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8. 4 食品名称必须在标签的醒目位置。 食品名称和净含量应排在同一视野内。 8. 5 食品标签所用文字必须是规范的汉字。 8. 5. 1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但必须拼写正确,不得太子相应的汉字。 8. 5. 2 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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