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个税汇算事项内容摘要:

法局缴纳的行业会费可以据实扣除; 采取分成的出资律师 出资律师的办案分成费用扣除比例为 35%。 注意,使用35%定额计算办案费用的案件,其案件所发生的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不得在律所作为成本进行列支。 如果不使用 35%扣除办法的,可以凭合法票据据实列支相关办案费用(除有扣除比例规定的项目外)。 • 律所计提的执业风险金和事业发展金可以在计提年度税前扣除,但在以后年度转出用于个人分配时,应并入分配年度计征个人所得税。 鉴于律所计提的社会保障金以及培训基金与上述允许扣除的社保和职工教育费性质重复,因此律所社会保障金以及培训基金不允许在计提年度税前扣除,其他计提的准备金也不允许扣除。 亏损弥补 •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 5年。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个人可扣除费用 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 50万元的部分,按 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 50万元至 100万元的部分,按 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 100万元的部分,按 5%扣除。 上述费用不受税法规定的有关费用扣除比例限制。 律师事务所应凭经当事律师签字确认的相关证据按人归集费用金额,在计算当事律师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未经签字确认或当事律师 已按照 35%计算办案费用 的,不得再按本标准计算扣除。 律师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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