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财经问题专题研讨课程期中简报内容摘要:

礎的財務工程。 追索權只及於其出資額 ,因此貸款人 (Lenders)對於計畫風隩的評估及風隩的降低,需扮演積極的角色。 ,回收年限很長,因此要建立一個長期高度結構性的專案融資費時甚多,需要有國際化的銀行與成熟的資本市場來支應。 10 產並沒有或僅有受限之追索權。 而複雜的合約,約定著消費者、供應商及債權人對於產出及現金流量的對應關係。 係,專案之債權也不會出現在發起公司之財報上。 因此也提供了另一 帳外融資管道。 11 專案計畫之主要參與者 ◎ 業者 (Sponsor): 係計畫案之主要推動人,負責提供初期發展資金來源及規劃計畫之執行方式 ◎ 專案公司 (Project Company): 係業主為計畫案所設立之獨立公司,擁有計畫案項下之所有資產,亦為專案融資之當然借款人 ◎ 工程承包商 (EPC Contractor): 負責工程設計、施工及試車運轉之廠商,有時亦為提供完工保證者 12 ◎ 營運者 (Operator): 計畫案興建完成後,需由具經驗的營運者負責商業運轉期間之實際操作工作,營運者有時由業者擔任,有時係委託有經驗之專業經營管理公司 ◎ 供應商 (Supplier): 包括機器設備、能源、原物料供應商 ◎ 包銷買家 (OffTaker): 係與計畫公司訂立產品長期購買合約之買家 ◎ 政府 (Government): 大型計畫案常需政府提供工程、稅賦、金融或環保等相關法令之協助。 13 ◎ 保證人 (Guarantor): 負責提供計畫案之融資保證或完工保證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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