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合同管理、造价控制——实务与操作内容摘要:

全生产管理条例 》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安 A) 、项目负责人 (安 B)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 C)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因此,在招标文件中必须要求建造师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1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串通投标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行为: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投标人,或者授意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的;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应当保密信息的;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者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进行授意的; (四)招标人组织、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或者提供方便的; (五)招标人授意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15 投标人的串通投标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报价、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 (三)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联合采取行动的; (四)属于同一协会、商会、集团公司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在投标中采取协同行动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投标人之间是否有串通投标行为,可从投标文件是否存在异常一致等方面进行认定。 1 以他人名义投标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其他行为。 投标人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1 弄虚作假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一)利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资质证书、印鉴参加投标的; (二)伪造或者虚报业绩的; (三)伪造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中标后不按承诺配备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 (四)伪造或者虚报财务状况的; (五)提交虚假的信用状况信息的; (六)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 案例 】 某工程的 《 招标公告 》 对项目经理的业绩要求是:近三年已完成 3个以上,楼层在 30层以上的类似建筑工程。 由于这条规定,大部分施工企业都无报名资格,仅有三家施工公司报了名。 招标人对此产生怀疑,经复查,这三家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业绩都是伪造的。 《 省进一步要求 》 关于报名 及购买招标文件的要求: ( 1)购买人有效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 ( 2)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3)资质证书副本; ( 4)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园林绿化、电梯安装除外)。  说明:  购买招标文件证件查验: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单位介 绍信收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 验原件收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 购买招标文件需要的证件,除身份证外其他证件复印件均需加盖投标单位章,加盖的投标单位章应是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章并应是鲜章 ,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成都市关于串通投标判定标准 有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串通投标: 致的; ; 出现异常且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一个人编制的; 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 的; ; ; 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项目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围标情形。 1 评标标准和方法 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在开标时公布。 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因素。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报价最接近标底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也不得规定投标报价超出标底上下浮动范围的投标直接作废标处理。  招标人不得规定投标报价低于一定金额的投标直接作废标处理。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1应予废标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后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函无单位盖章且无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或者虽有代理人签字但无单位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二)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四)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五)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六)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七)投标人提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但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八)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或者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九)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十)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十一)没有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十二)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认定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明显缺乏竞争而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或者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中标人的确定 第五十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中标资格等情形的,招标人可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以此类推,招标人可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 三个中标候选人都存在前述情形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2 履约担保 第五十五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履约保证金可以是银行保函、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等。 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 百分之十。 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但中标人能够合理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适当提高履约担保,但最高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 百分之十五。 2行政监督  第五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有关行业和产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有关招标投标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2社会监督 政府主管部门建立招标投标特邀监督员制度;招标投标社会公众旁听制度;招标投标工作定期通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2审计监督 审计机构要根据国家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对招投标的条件与方式、招标代理机构、开标、评标、定标以及合同的签订等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三)建设项目比选 对于工程投资低于 必须招标的 规模标准 的 建设项目 , 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布了第 197号令 《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 》。 规定了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比选,必须执行 《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 》。 自 2020年 2月 15日起施行。  《 比选办法 》 是一部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关系的省政府规章,旨在加强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通过比选方式选择承包方有利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有效监管及预防腐败。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比选的方式规避或者代替招标,不得将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比选。 比选的概念  比选:是指比选人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从自愿报名的比选申请人中按规定的方式邀请特定数量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参加项目竞争,比选人通过比较,选择和确定中选人的行为。  比选人: 比选人是按照 省政府规章 的规定提出比选项目、进行比选的 法人 或者其他 组织。  比选申请人:是响应比选要求、符合比选公告规定的资格等条件并参加比选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比选的规模标准 总投资额在 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进行比选: (一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下 (不含,下同 )2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含,下同 )的施工; (二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万元以下 5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服务; (三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万元人民币以下 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监理服务; (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下 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比选公告的发布媒介  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应当在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公共媒体上免费发布比选公告,同时该媒体公开在电子数据交换网络上代为接受申请人自愿报名。  比选公告应在 《 四川日报 》 电子版( )上发布。 比选程序  比选人确定 2个至 3个比选申请人为比选被邀请人参加比选竞争。 比选人应在此范围内预先确定比选被邀请人的个数并在比选公告中载明。  比选人进行比选时,应当通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到场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到场监督。  符合比选公告规定条件的比选申请人超过预先确定的比选被邀请人个数的,比选人在监督部门以及自愿到场的比选申请人的现场监督下,按预先确定的比选被邀请人数量从比选申请人中 随机选择确定,当场向其发出比选邀请。 比选人应当将比选项目的内容、特点和要求书面告知比选被邀请人。  比选被邀请人根据比选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并提出报价。  比选人组建的评审委员会与比选被邀请人进行谈判并进行评选。  评审委员会由比选人选派本单位有关技术、经济、招标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 3人或者 3人以上单数。  比选人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的专业人才的,应当在 《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 》 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补齐。  评选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 )制定比选规则。 比选规则应当明确比选程序、谈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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