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介绍内容摘要:

(三)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 时,凡 累计 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万元的, 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 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 半征税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 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 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第 23号 五、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 《 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伏下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 (财税 [2020]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六、小型微利企业 2020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本 公告,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财税 [2020]69号文件第八条废止。 本公告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 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三、扶持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一)实施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 新技术企业 2年 (24个月)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 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扶持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 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注册在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采取 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年( 24个月) 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 制创业投资企业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满 2年的当 年,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 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三、扶持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三)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金融企业根据 《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 》 (银发[ 2020] 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 以下比例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扣除:( 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2%;( 2)次级类贷款, 计提比例为 25%;( 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50%;( 4)损 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100%。 三、扶持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 保责任余额 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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