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外国有价证券上市作业程序暨相关规章修正重点内容摘要:

要時得採行之審查程序: – 洽請外國發行人、證券承銷商及簽證會計師檢具相關資料並提供說明。 – 洽請外國發行人委託經本公司指定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機構,依本公司指定之查核範圍對外國發行人執行查核,並將查核結果提交本公司。 – 得洽請外國發行人委託會計師出具內部控制專案審查報告。 三、上市申請書件 會計師查核(核閱)報告: – 最近三年度查核(核閱)報告應為雙簽。 – 應出具不提及其他會計師查核工作之無保留意見查核報告。 – 會計師核閱之半年度合併財務報告,其納入編製之子公司若為重要子公司,其財務報告及有關資訊亦應經會計師核閱。 三、上市申請書件(續) – 範圍段應敘明外國發行人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採用會計原則與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差異情形與附註索引;並應分別載明業依 我國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或 業依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六號「財務報表之核閱」核閱。 三、上市申請書件(續) 合併財務報告 – 以新台幣為編製單位,並以中文為主,但得另加英文。 – 採二期對照方式,編製內容包括合併資產負債表、合併損益表、合併現金流量表及合併股東權益變動表及其附註,但季合併財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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