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律师20xx年度劳动法培训内容摘要:

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  限制: 《 关于制定 〈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 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 第三条规定,上述 “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 ” 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因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  女职工三期休假 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 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 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 《 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 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 因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  根据 《 劳动法 》 第六十二条、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 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 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 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 实行晚育者( 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 15天。 领取《 独生子女证 》 者增加产假 30天。 因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  婚假: 《 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 》 规定,员工结婚,假期三天,凭结婚证由所在部门领导批准;晚初婚者(男 25周岁,女 23周岁)增加婚假二十天,由本人携带相关证件及请假单,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登记后方可休假。 婚假不能分段使用。 企业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和奖金。 因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 丧假: 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 《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 》 ,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 ,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 ,酌情给予职工 1—3天的丧假。 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 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 ,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 ,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 ,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 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三)因福利发生的争议  住房福利  医疗费用报销  《 补充医疗保险 》 制度。  补充养老保险  《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承担比例由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劳资双方协议确定。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 因福利发生的争议  误餐补助  《 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 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 因福利发生的争议  夜班津贴  《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 关于津贴和补贴的范围:津贴指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具体有中班津贴和夜班津贴等。  《 合肥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 》 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对从事夜间 (24时至次日 6时期间 )工作的职工支付夜班津贴。 《 关于调整安徽省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工作的通知 》  井下职工的夜班津贴为 12元 /工。 实行前夜班和后夜班工作制的井下工作岗位,前夜班津贴为 6元 /工,后夜班津贴为 10元 /工。 因福利发生的争议  高温补贴  《 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 》 1960年 7月 1日颁布,该条例规定,高温补贴发放标准由地方制定。  《 关于继续做好高温天气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紧急通知 》 三、积极督促落实高温作业职工各项劳动待遇。 各级工会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高温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督促企业落实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  因福利发生的争议  井下津贴  《 关于调整安徽省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工作的通知 》  井下采掘工: 25元 —30元 /工 井下辅助工: 15元 —20元 /工 安检人员、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井下津贴,按本企业井下辅助工标准执行。 ( 四)因培训发生的争议  广义的培训和狭义的培训  《 劳动合同法 》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强制性培训和非强制性培训  培训经费支付的培训和非培训经费支付的培训  《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第 19条规定:各类企业要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承担相应的费用。 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 %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如果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 %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 五)因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 劳动保护的内容:  1)对建筑安装企业实行安全资格审查制度。 未经有权审批机关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安装业务。 建筑安装施工工程必须在当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  2)企业事业单位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特殊工作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就业前和定期的健康检查。  3)粉尘、高温、低温、噪声、毒物和辐射等职业危害场所和职工体力劳动强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监测和分级,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对不符合规定的必须进行治理; 因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 4)禁止使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对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职工,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其加班;  5)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投入使用;  6)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因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 7)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8)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9)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六、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 (一)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  工资的概念: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 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等。 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 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薪酬支付制度 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示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包括工资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方法;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等。 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有利于劳动者的标准。 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  工资的支付方式 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  特殊形式的工资支付方式 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付清;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任务完成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 1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 单位预付的部分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  工资清单 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发项目及数额、实发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的姓名等内容,并保存 2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提供工资清单。 劳动者实际取得的工资与工资清单以及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记录应当一致。 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  扣发劳动者工资应书面告知  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劳动者;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 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  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的情形 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期间的工资: (一)事假; (二)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劳动; (三)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付清劳动者的工资,最长时限不超过 15天。 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  关于病假工资的规定 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病伤假工资。 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  待岗工资的规定  非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 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超过 1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在停工停产期间提供的有关劳动重新约定其工资标准,并按约定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资保证金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按照不低于当年或单项工程应付劳务工资总额的 30%,办理工资支付信用担保手续;或者按工程造价的 2%预提工资支付保障金,存入工程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设立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专户上,专项用于垫付拖欠的工资。 1工资争议数额的确定  《 劳动合同法 》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1 克扣或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  《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 》 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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