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员林家商100学年度消费者教育专题演讲内容摘要:

寄送所謂「真心卡」及「折價券」的優惠內容。 因此,可以推論被告是認同契約已成立,可以保留原告的個人隱私資料,寄送「真心卡」及「折價券」的優惠促銷的電子郵件。 戴爾案 台南 98訴 1009號判決理由  因此,「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要約」、「被告已確認契約成立,才要求原告等付款」、「原告等了解訂單無誤,沒有承諾被告在回覆電子郵件的新要約,無意改變契約或訂單內容,已用付款表達履行契約之實」、「契約成立後,被告也保留原告的個人隱私資料,寄送「真心卡」及「折價券」的優惠促銷的電子郵件」此五點要件,不論是依民法或消費者保護法都確定契約已成立;消費者付錢,企業交貨,都符合交易習俗及法律規定。 系爭契約確定成立無誤。 戴爾案 台南 98訴 1009號判決理由  另被告以價格標示錯誤,主張撤銷其錯誤表示;原告等認為被告不得主張撤銷其意思表示。 被告於民國 98年 7月 9日的網路媒體餐敘中,已向網路媒體表示「 Dell的錯」,而被告卻假藉「知名公司」的錯誤,企圖用民法第 88條撤銷其「錯誤意思表示」,既然是被告自己的錯,不符合民法第 88條的規定。 戴爾案 台南 98訴 1009號判決理由 東吳大學法律系林誠二教授指出:「又商品價格之決定至網路公布之過程中,以一般流程言,應經出賣人內部重重把關、檢核,如發生錯誤標價之情形,應認為出賣人於過程任何一環稍加注意即可避免,應屬有重大過失之情形,則出賣人應不得主張因意思表示錯誤而得撤銷。 」 戴爾案 台南 98訴 1009號判決理由  被告或可能主張其回函中,已明確表明因其網站系統上的線上價格標是錯誤,而拒絕接受訂單。 惟誠如前述,基於消費者保護法第 11條之平等互惠精神,被告無權恣意地片面拒絕接受訂單。 縱使被告欲爰引民法第 88條,主張其係因錯誤之意思而欲撤銷買賣契約。 惟按民法 88條第 1項後段之規定,主張意思表示錯誤而撤銷者,須以該錯誤「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 過失責任 惟被告之購物網站並非遭駭客等外力入侵,且被告已自承此次事件是自己出錯,因此被告自己之顯有過失應無疑義。 縱使目前實務及學說上對於前述過失認定應採「抽象輕過失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須具備專業能力始能注意之 )」或「具體輕過失」之責任輕重之差別, 過失責任 惟據查被告全世界都發生相關案例,消費者告上法院,被告皆敗訴,各國法院皆不認同被告此等蔑視契約的作為,顯然被告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一般的注意義務 (具體輕過失 此一注意能力因人而異 )」, 過失責任 縱使採取較寬鬆的「具體輕過失 (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義務 )」標準,被告亦難免除其過失之責任而得主張得撤銷意思表示。 戴爾案 台南 98訴 1009號判決理由  原告於向被告承諾購買時,已同時提供相關的信用卡扣款資料,故已開始履行民法第 367條所為之買受人向出賣人交付價金之義務,因此原告對於被告之意思表示有所作為應已無疑義。 戴爾案 台南 98訴 1009號判決理由  值得探究者乃原告對於被告之意思表示是否有無認識之可能性。 原告誠認為按當前我國無論網路交易或實體商店之消費購物習性,為了促銷突然大幅降價乃司空見慣之事,百貨公司於所謂的年中慶或週年慶或年終特賣會時有一折、兩折商品之促銷,有時大幅下殺數千甚至數萬之譜。 戴爾案 台南 98訴 1009號判決理由 網路或電視購物平台上亦常聽聞有限時、限量的特價搶標等活動。 一般消費者並無從了解廠商對於商品定價之標準或心態,更無義務去反覆衡量廠商所售商品價格合理與否,否則購物時機即可能稍縱即逝。 戴爾案 台南 98訴 1009號判決理由 因此,要求消費者去判斷每個買賣行為之交易價格是否合理,不僅對交易相對人法無明文的不必要負擔,而且,各消費者對於商品價格之合理區間認定亦可能顯不相同,故據以作為判斷標準也將過於主觀而失其意義。 戴爾案 台南 98訴 1009號判決理由 需特別聲明者乃系爭契約事實中,被告網站上之標價並無數字誤植(例如實際價格 NTD30,000誤植為NTD3,000 ),被告之網頁標價所呈現者乃使消費者見到頁面上明 確列出「限時優惠」、「線上特惠價」,並由被告系統換算得出最終總價。 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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