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会补助专题研究计画重要法规宣导内容摘要:

如發現有虛報、浮報情事,依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 23點辦理。 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 ( 2/2) 15 98年 12月 4日臺會綜二字第 0980088651號函規定: 執行機構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 )執行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進用之助理人員,如屬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所稱之臨時人員,且經認定適用勞基法者, 每年 12月 31日前應依該要點及本會規定, 填具 臨時人員進用情形彙整表 ,連同前揭 臨時人員進用計畫表及運用成效檢討報告 一併函送本會。 約用助理人員補充規定 (1/3) 16 99年 5月 17日臺會綜二字第 0990034594號函迴避進用規定: 執行機構執行本會補助各類專題計畫,自即日起,應迴避新進用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專任助理、兼任助理及臨時工, 如有違反規定,不予核銷相關經費。 本會 97年 8月 29日臺會綜二字第 0970056134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約用助理人員補充規定 (2/3) 17 99年 3月 19日臺會綜二字第 0990020546號函應建立出勤管控機制規定: 本會補助各類專題研究計畫,如有依規定約用專任助理人員、兼任助理人員及臨時工者, 應依規定建立適當之出勤管控機制並加強內部管控。 99年 4月 21日臺會綜二字第 0990025149號函應建立積極有效管控機制規定: 執行本會補助各類專題研究計畫,如有依規定約用助理人員者(包括專任助理人員、兼任助理人員及臨時工),有關 助理人員之進用程序、出勤管控、工作酬金之請領及撥付等作業,應依會計法、審計法及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等有關規定建立積極有效管控機制並加強內部查核。 約用助理人員補充規定 (3/3) 18 95年 8月 28日臺會綜二字第 0950044846號函: 全程計畫執行期間僅有 1個計畫編號 (以 3年期計畫為例,編號最後 3碼為 MY3),一次核定並簽約,第 2年或第 3年計畫如擬追加經費,須俟該年計畫開始執行後始來函申請。 經費按年分期撥付:每 1年經費均分 2期撥款,第 2年及第 3年經費之分期撥款金額,須俟計畫主持人依規定期限至本會網站線上繳交第 1年及第 2年計畫進度報告並經本會學術處審查及確認後,始發函通知執行機構。 計畫主持人如未依規定繳交期中進度報告、研究計畫之預期成果不能達成或研究工作不能進行時,本會得隨時終止執行該計畫,並通知執行機構依規定處理。 經費結報:於全程計畫執行期滿後 3個月內,依規定辦理經費結報。 新制多年期 計畫相關規定 (1/4) 19 3年計畫執行期間,計畫主持人如因研究計畫需要, 擬將第 2年或第 3年計畫經費清單核列之項目提前支用者,得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於原撥付之款項內調整支用。 96年 3月 19日臺會綜二字第 0960013932號函: 新制多年期研究計畫經費流用(流入或流出)百分比之計算,係 按每一補助項目 (業務費、研究設備費 … )之 全程計畫核定補助總金額 為計算基數。 非實施原始憑證就地查核之機構,每年得將當年度已支用經費之原始憑證,先行送本會辦理報銷。 新制多年期 計畫相關規定 (2/4) 20 第 2年、第 3年計畫經費撥款,執行機構應檢視每一計畫已撥付款之支用百分比(實支金額 /已撥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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