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说明条例有关产地说明方面的修订建议业界简介会内容摘要:

港或 EFTA國家的原材料 ) = 50% $100 (產品的工廠交貨價 )* 12 對業界的好處  除以工序為本的傳統規則外, 價值為本 的規則多添一個途徑讓本港貨品更易符合產地來源規則,以取得關稅優惠,惠及本港製造商,增加靈活性 13 修例建議 – 現行法例  《 商品說明條例 》 有關生產地的說明現時也以工序為本  《 條例 》 第 2(a)(i)條 規定, “ 貨品在某地方經 過 最後處理或加工 ,而該處理或加工對該 等 貨品製造時所使用的基本物料的形狀、性質、結構或效用作永久與重大改變 ,則須當作在該地方製造 ” 14 修例建議  我們擬在 《 條例 》 中列明 價值為本 規則的概念和整體安排  在 《 條例 》 中 ,價值為本規則 適用的貨物 ,限於 按香港簽署的貿易自由化協議 ,在香港和 締約對方 之間貿易而獲關稅優惠的 貨物 15 修例建議  業界可直接在有關的貿易自由化協議查看細節,如:所涵蓋的貨物、最高容許的非原產材料價值百分比等  我們會發出貿易通告,解釋有關規則,亦會設熱線解答業界問題 16 “價值為本”規則的另一表達方式  除了 EFTA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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