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知情??内容摘要:

應「主動告知」,而非「被動答覆」 15 告知的方式與內容 告知的時間點:為醫療行為之前 同意 (簽署同意書 )之時間點: 經「告」、「知」之後;醫療行為之前 是「告知後同意」而非「同意後告知」; 更不是「做了再說」。 告 /知 同意 行為 醫療 16 告知的內容 理性醫師標準。 理性病人標準。 具體病人標準。 【 最高法院 94台上 2676號判決 】 … 依卷內資料,郭00及上訴人均未受高深教育,於簽署時是否瞭解其內容。 … 17 告知的項目 醫療法 【 94年 2月 5日修正 】 第 63條 醫療機構實施手術 , 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 配偶 、親屬或關係人說明 手術原因 、 手術成功率 或 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 , 並經其同意 , 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 , 始得為之。 但情況緊急者 , 不在此限。 第 64條 醫療機構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 ,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 配偶 、 親屬或關係人 說明 ,並經其同意 , 簽具同意書後 , 始得為之。 但情況緊急者 , 不在此限。 18 告知的項目 最高法院 94台上 2676號判決 【 94年 5月 20日判決 】 … 醫師應盡之說明義務, 除過於專業或細部療法外 ,至少 應包含: (一 )診斷之病名、病況、預後及不接受治療之後果。 (二 )建議治療方案及其他可能之替代治療方案暨其利弊。 (三 )治療風險、常發生之併發症及副作用暨雖不常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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