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劳工局内容摘要:

94年 7月 1日前設立 11條 依法與 在職 勞工結清勞動基準法年資之退休金 • 得向主管機關 (本府勞工局) 申請免設立證明 勞動基準法舊制退休金制度  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 程序 第 1項 動支時,經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查後,由 雇主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大章、負責人小章 )會同監督委員會 主任委員 、 副主任委員 簽署為之。 第 2項 事業單位歇業,無法依第一項程序支用時:。 6個月內。 2/3委員 簽署支用。 第 3項 事業單位歇業,無法依前項程序支用時 : 由勞工持憑 執行名義 ,由當地主管機關召開請求人會議。 勞動基準法舊制退休金制度  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 領回 1 已無適用勞退舊制工作年資之勞工 (第3項) ,報經 主管機關核准後,得領回其勞工 退休準備金賸餘款。 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領 回其勞工退休準備金賸餘款。 2 歇業領回(或移作員工資遣費 (第4項) 事業單位 歇業 ,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賸餘款流程 ,其所有權屬事業單位 勞動基準法舊制退休金制度  不得 領取之對象 勞動基準法第 2條第 2款 : 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依公司法或民法規定,總經理 、副總經理、 董事 、監察人與公司間 為委任關係。 上開人員非屬勞動基準法所稱受僱用之勞工,其退休金 不得 自勞工退休準備金中 支應 ,應由事業單位 另行籌措。 渠等退休條件與依據,可依公司自定之退休辦法或經理人與公司 自行約定 之。 勞退條例施行前 1日 1年 新制實施前 ( 前 )已適 用勞基法之勞工,於勞退新 制實施後仍服務 於「 同一事 業單位 」者,得選擇勞基法 (舊制 )或是勞退條例 (新制 ) 的退休金制度。 5年 ,於 5年內 (99. )仍得變更選擇新制 , 並於其選擇新制之日起 15 日內申報。 ,一律適用新制。 勞動基準法舊制年資處理 勞動基準法舊制年資處理 契約終止時,雇主依勞基法規定計給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 保留舊制年資 結清舊制年資 ,退休金 全額 移 入個人退休金專戶或年金保險 舊制年資得併。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