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及问题内容摘要: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 或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 交通运输业企业  在大连市范围内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 大连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 ,从事道路客运的可选择使用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道路汽车补充客票 》 、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道路汽车补充客票 20100元 》。 大连市从事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纳税人,按照价格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燃油附加费收取的时限和办法开具 《 大连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 》。 部分现代服务业企业  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和 《 增值税普通发票 》。  在大连市范围内从事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 或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  在大连市范围内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 部分现代服务业企业  在大连市范围内从事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业务的纳税人,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 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  在大连市范围内从事报关代理业务的企业,办理报关代理业务收取款项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 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 》。  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 营改增发票票种衔接对照表  营改增发票票种衔接对照表 .doc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 76号  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 2020年 1月 1日实施  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提供邮政服务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 (二)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其他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以及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其普通发票的使用由各省国税局确定。 (其他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以及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普通发票使用 《 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 、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和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 )  (三)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有 2个以上开票点且分布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携带空白发票在开票点所在地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 76号  二、 一般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专票税控系统);提供运输服务以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 76号 三 、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 铁路运输服务 开具货运专票后,因开票有误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票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 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 ,直接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票。 开具红字货运专票时应将对应的蓝字发票代码、号 1. 2. 除上述情形外,一般纳税人应按照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 39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流程开具红字货运专票,并将 《 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 编号打印在发票备注栏中,不需打印对应的蓝字发票代码、号码。 (二)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货运专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真伪鉴定以及发票流向查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关于明确发票真伪鉴定以及发票流向查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doc 发票管理常见问题  一般纳税人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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