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保险条例下内容摘要:

屬津貼;其支給標準,依左列規定: • 一、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一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遺屬津貼。 • 二、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而未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二十個月遺屬津貼。 • 三、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三十個月遺屬津貼。 死亡給付第 64條 •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致死亡者,不論其保險年資,除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 一次發給喪葬津貼五個月外 ,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並給與遺屬津貼 四十個月。 死亡給付第 65條 受領前二條所定 遺屬津貼之順序 如下: • 一、配偶及子女。 • 二、父母。 • 三、祖父母。 • 四、孫子女。 • 五、兄弟、姊妹。 保險基金及經費 勞工保險基金之來源 如 下 : 1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 2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 出之結餘。 3保險費滯納金。 4基金運用之收益。 勞工保險基金管理與運用現況 勞保基金截至 98年 7月底止共積存基金 2,547億餘元 , 年度累計收益為281億餘元 , 收益率為 % ,其運用包括下列各項投資: (1)購買公債: 25億 5,313萬 3,407元,占基金總額 %。 (2)購買公司債: 11億元,占基金總額 %。 (3)存放銀行: 646億 6,881萬 100元,占基金總額 %。 (4)投資金融債券: 87億 9,604萬 5,131元,占基金總額 %。 (5)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 2億 6,313萬 4,350元,占基金總額 %。 (6)投資股票及受益憑證: 368億 7,947萬 1,643元,占基金總額 %。 (7)經建貸款: 3,571萬 4,282元,占基金總額 %。 (8)不動產投資: 19億 880萬 1,692元,占基金總額 %。 (9)農保借款: 27億 2,500萬元,占基金總額 %。 (10)國外有價證券: 86億 9,680萬 3,156元,占基金總額 %。 (11)外幣存款: 19億 9,750萬 8,190元,占基金總額 %。 (12)國外貨幣型基金: 24億 6,063萬 9,481元,占基金總額 %。 (13)境外基金: 7億 2,535萬 5,407元,占基金總額 %。 (14)國內委託經營: 490億 6,402萬 9,719元,占基金總額 %。 (15)國外委託經營: 387億 70萬 2,596元,占基金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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