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现金给付业务应行注意事项内容摘要:

封面影本 殘廢證明書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7 得請領殘廢給付之規定  因疾病或意外傷害或執行公務所致  經治療已達規定治療期限且醫治終止  遺留無法改善之障礙  符合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 經評鑑合格地區級以上醫院鑑定 28 公教人員保險殘廢證明書  頇使用目前使用之表格格式  由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填寫 並加蓋醫院印信  所填寫內容頇加蓋醫師章始為有效  治療經過  可否改善  確定成殘日期  病情詳況 29 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 最近一次修正公布: 91年 9月 2日 (殘廢標準表 )  殘廢等級: ( 1號 21號) ( 22號 44號) ( 45號 69號)  殘廢部位性質: (例:子宮 ) (例:肝功能 )  給付標準:  說明欄  附註 30 殘廢給付審核規定  加入本保險前原已殘廢者,不得申領。  同一部位同時適用二種以上殘廢程度,依最高標準給付。  不同部位之殘廢,無論同時或先後發生,合計給付月數,以 30個月為限,因公者以 36個月為限。  原已殘廢部位,再次發生疾病、傷害致加重殘廢程度者,按二種標準差額給付。  除手術切除器官,存活滿一個月外, 被保險人死亡前 1個月內或彌留狀態或不治死亡後,所出具之殘廢證明書,不得據以請領殘廢給付。 31 死亡給付 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32 請領死亡給付手續  現金給付請領書。  受益人領取給付收據或入戶存摺封面 影本。  死亡證明書。  法定受益人證明書 (加蓋機關印信 )。  被保險人死亡登記戶籍謄本。  法定受益人現戶籍所在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能省略 )。  其他相關文件。 33 法定受益人  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 順序依民法 1138條規定: 除配偶為當然受益人外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二順位: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 (含外祖父母 )  無法定受益人者,得指定其他親友或公益法人為 受益人。  法定受益人證明書由要保機關出具,並加蓋機關 印信。 34 具領人及受益額  法定受益人有 2人以上,應同時具領。  得委託其中 1人代領 (頇附委託書 )。  受益額應詳細填明於法定受益人證明書。  記載某受益人全額領受者,應檢具其他受益人之同意放棄書。  未載受益額者,視同帄均分配。 35 受益人  未成年人 ,應由監護人會同請領 (監護人之認定依民法規定辦理 )。  僑居國外,不能返國親自具領 時,應委託國內親友代領 (頇附領取死亡給付委託書 )  居住大陸地區之法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相關規定請領。 36 請領金額之計算(一) 因公死亡:給付 36個月 非因公死亡:給付 30個月 繳付保險費二十年以上:給付 36個月 已領養老給付後,再任職加保死亡者,其死亡給付應扣除已領養老給付月數 例如 : 王先生已領養老給付 29個月,再任職加保死亡,保險年資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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