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执法监督的若干问题内容摘要:

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 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 依法接受监督。 新《环境保护法》政府环境保护职责 (共 25条 20项职责) 三、 环境执法监督的基本法律依据: 新修订的 《 环境保护法 》 对环境保护各主体的责任规定 十三 、 【 生态环境保护 】 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 、 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 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 珍稀 、 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 , 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 , 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 、 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 、 冰川 、 火山 、 温泉等自然遗迹 , 以及人文遗迹 、 古树名木 , 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 严禁破坏。 新《环境保护法》政府环境保护职责 (共 25条 20项职责) 三、 环境执法监督的基本法律依据: 新修订的 《 环境保护法 》 对环境保护各主体的责任规定 十五 、 【 生活垃圾处置 】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 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 、 回收利用。 第四十九条第四款: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十六 、 【 清洁能源推广 】 第四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 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新《环境保护法》政府环境保护职责 (共 25条 20项职责) 三、 环境执法监督的基本法律依据: 新修订的 《 环境保护法 》 对环境保护各主体的责任规定 十三 、 【 生态环境保护 】 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 、 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 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 珍稀 、 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 , 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 , 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 、 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 、 冰川 、 火山 、 温泉等自然遗迹 , 以及人文遗迹 、 古树名木 , 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 严禁破坏。 新《环境保护法》政府环境保护职责 (共 25条 20项职责) 三、 环境执法监督的基本法律依据: 新修订的 《 环境保护法 》 对环境保护各主体的责任规定 十七 、 【 总量分解落实 】 第四十四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 ,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 新《环境保护法》政府环境保护职责 (共 25条 20项职责) 三、 环境执法监督的基本法律依据: 新修订的 《 环境保护法 》 对环境保护各主体的责任规定 十八 、 【 环境应急处置 】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 ,应当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的规定 , 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 、 应急准备 、 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 第四款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 ,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 , 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新《环境保护法》政府环境保护职责 (共 25条 20项职责) 三、 环境执法监督的基本法律依据: 新修订的 《 环境保护法 》 对环境保护各主体的责任规定 十九 、 【 农业污染防治 】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 , 科学合理施用农药 、 化肥等农业投入品 , 科学处置农用薄膜 、 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 , 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 、 废水施入农田。 施用农药 、 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 , 应当采取措施 , 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 、 养殖小区 、 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 、 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 , 对畜禽粪便 、 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 , 防止污染环境。 新《环境保护法》政府环境保护职责 (共 25条 20项职责) 三、 环境执法监督的基本法律依据: 新修订的 《 环境保护法 》 对环境保护各主体的责任规定 二十 、 【 环境设施建设 】 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 , 固体废物的收集 、 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 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 , 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新《环境保护法》政府环境保护职责 (共 25条 20项职责) 三、 环境执法监督的基本法律依据: 新修订的 《 环境保护法 》 对环境保护各主体的责任规定 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追究 三、 环境执法监督的基本法律依据: 新修订的 《 环境保护法 》 对环境保护各主体的责任规定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 、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 ) 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追究 (三 )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 、 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 、 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 ,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 )违反本法规定 , 查封 、 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 、 设备的; 三、 环境执法监督的基本法律依据: 新修订的 《 环境保护法 》 对环境保护各主体的责任规定 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追究 (六 )篡改 、 伪造或者指使篡改 、 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 )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 )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 、 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 环境执法监督的基本法律依据: 新修订的 《 环境保护法 》 对环境保护各主体的责任规定 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追究 新 《 环境保护法 》 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 共 14条 9项职责 ) 三、 环境执法监督的基本法律依据: 新修订的 《 环境保护法 》 对环境保护各主体的责任规定 一 、 【 统一监督管理 】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 、 【 环境规划编制 】 第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 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 ,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新 《 环境保护法 》 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 共 14条 9项职责 ) 三 、 【 现场监督检查 】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 、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三、 环境执法监督的基本法律依据: 新修订的 《 环境保护法 》 对环境保护各主体的责任规定 新 《 环境保护法 》 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 共 14条 9项职责 ) 四 、 【 环境信息公开 】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 完善公众参与程序 , 为公民 、 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五十四条第。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