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履约争议与案例之研究内容摘要:

 訴訟 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 (適合公共工程 )  爭議審議委員會 (DRB) 11 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處理程序 關於履約爭議的程序,一般依以下幾個步驟進行: 1) 提出履約爭議要求; 2) 檢送爭議資料; 3) 會議協商解決; 4) 申請申訴會調解或提付仲裁; 5) 接受或訴訟(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或撤銷仲裁判斷)。 12 履約爭議處理方式比較 依時間、成本、程序、拘束性作比較後: 時間 :協議及 DRB最快速,依次為調解、申訴會調解、仲裁及訴訟。 成本 :協議及 DRB方式最節省,依次為調解、申訴會調解、仲裁及訴訟。 程序 :協議及 DRB方式最簡便,依次為調解、申訴會調解、仲裁及訴訟。 拘束性 :訴訟有既判力及執行力;仲裁與法院之判決有同一效力,調解及申訴會調解之調解成立有同一效力,協議及 DRB則不具拘束力。 13 履約爭議處理模式之選用 以常用之協議、調解、仲裁及訴訟這四種常用處理模式作分析: 工程技術方面 :適宜以仲裁方式處理,其次為申訴會調解,而訴訟則不適宜 法律責任判定 :適宜以訴訟,其次為仲裁,再其次為申訴會調解 工期計算或工程金額大小認定 :適宜以申訴會調解,其次為仲裁,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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