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延迟争议之研究内容摘要:

民法 兩百三十條 可歸責於承包商 反之可歸責債務人之事由,債務人給付權責成立。 可歸責於業主 因不可歸責債務人之事由至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延遲責任。 不可歸責於雙方 可歸責於雙方 9 工程遲延之契約規範 (2/5)  內政部工程契約範本 可歸責於承包商 可歸責於承包商,則應按逾期天數賠償工程總價千分之一罰款,最高金額不得超過工程總價之百分之十。 可歸責於業主 非可歸責於承包商之事由得有請求展延工期之權利。 不可歸責於雙方 可歸責於雙方 10 工程遲延之契約規範 (3/5)  政府採購法  政府採購法之規範重點主要為明訂各種招標方式應遵循之程序與條件、並使政府採購資訊透明化、投標合理化、決標評選明確化、政府採購國際化、廠商申訴制度化、以及將不法行為處罰明確化。  採購法第六章工程爭議僅針對公共工程招標、審標、決標列條文規範。 關於履約階段仍應取決於當事人間依契約自由原則所訂定之工程契約。 11 工程遲延之契約規範 (4/5)  英美法 可歸責於承包商 NonExcusable 承包商應依照逾期天數罰款。 可歸責於業主 Compensable 承包商得工期展延且可求償。 不可歸責於雙方 Excusable 承包商得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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