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党校政法部王红教授内容摘要:

应当不排除司法最终裁决 • 司法审判是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 • 行政裁决终局不符合民主法治原则 21 (8)书面审查为主原则: 不足之处: • 与复议的公开原则不符 • 与复议争论特征不符 • 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持 • 不足以查清案件事实 22 23 (9)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 没有经过有权的国家机关并经法定程序审查决定撤销之前,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 24 例外: (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 《 行政复议法 》 的进步与不足 (一)提高了立法层次,统一规定了复议制度。 不足之处:过于简单、概括,缺乏具体制度和程序规则。 应当增设回避制度、律师代理制度、公开审理制度、复议委员会制度等。 25 (二)行政复议基本原则的规定更加科学: 增加了公正、公开、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实施,司法最终裁决原则。 26 (三)扩展了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 ( 1)将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纳入 行政复议的范围 ( 2)通过列举式和概括式将复议受 案范围进一步扩大 27 • 从部分具体行政行为扩展到全部具体行政行为 • 从人身权、财产权扩展到各种合法权益 不足之处: ( 1)审查仍不彻底 ( 2)审查方式单一 应当建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单独审查制度。 28 (四)确定行政复议机关和复议管辖方面 不足之处: ( 1)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不足 ( 2)原机关受理、行政终局裁决违 反了 “ 自然公正 ” 原则 29 (五)行政程序方面 复议申请、审理、决定的期限、方式更加规范、便民。 不足之处: 公正原则缺乏具体制度保障。 1)没有回避原则 2)复议机构的组织形式没有规定 3)书面审理制度不符合公开原则 30 四、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 改革趋势: 1.“小修小补 ” ,保持现行制度; 2. “大调整 ” ,同行政诉讼一并改革; 3.“折中方案 ” ,既保留行政复议的范围并增加行政复议制度的司法性。 31 1. 建立具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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