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政府采购法适用範围探讨内容摘要:

用之規定,就是說除上述項目外,縱使適用其招標投標法之相關規定進行招標投標之情形,在招標投標法中有關招標投標的規則和程式的強制性規定及法律責任中有關行政處罰的規定,僅適用於法定強制招標的項目,於 強制招標項目外之情形並無適用之餘地  所以招標投標法範圍以外之其他建設工程及政府貨物及服務採購,在一定之範圍及條件之下,亦受西元二○○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之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 適用範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適用之範圍係在「 中國大陸境內進行之政府採購 」(採購法第二條第一項),  而其所謂之「 政府採購 」係指「 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或者採購限額標準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中國大陸採購法第二條第二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 適用範圍  所謂「 貨物 」是指「 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 」(中國大陸採購法第二條第四項)  「 工程 」是指「 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中國大陸採購法第二條第五項)  「 服務 」則是指「 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採購對象 」(中國大陸採購法第二條第六項 ) 兩岸採購法適用範圍的差異 兩岸政府採購法及招標投標法之相關規定可知,各法規對於資金來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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