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培训内容摘要:

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20年第 65号)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准确执行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现就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如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 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注销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 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企业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 》 (附件 1),提供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相关部门批件及承继注销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继企业)在注销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账号,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无误后,可在注销企业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前办理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手续。 注销后,注销企业的应退税款由其主管税务机关退还至承继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 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 》 (附件 2),办理备案手续。 自备案次日起 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 三、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因上年度无海关已核销手(账)册不能确定本年度进料加工业务计划分配率的,应使用最近一次确定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 生产企业在办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后,如认为 《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 》 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与企业当年度实际情况差别较大的,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度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及书面合理理由后,将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作为该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返回目录 四、出口企业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在申报退(免)税或申请开具 《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 时,如提供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出口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 否则,属于进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对应的加工费不得抵扣或申报退(免)税;属于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不得申请开具 《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 五、出口企业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 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以人民币结算的,可申报出口退(免)税,按有关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时,可以提供收取人民币 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对外援助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和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 七、生产企业外购的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产品的货物,如配套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可作为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退(免)税。 生产企业申报出口视同自产的货物退(免)税时,应按 《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 》 (附件 3),在 《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的“业务类型”栏内填写对应标识,主管税务机关如发现企业填报错误的,应及时要求企业改 八、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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