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xx年2月内容摘要:

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人或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 对于规模较小的住宅物业,采用招投标的程序相对复杂,费时较多,成本较高,建设单位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 解读 4:物业服务收费 •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 根据新发改法规 [2020]3088号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我县目前物业服务收费普通住宅施行的是政府指导价,各物业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不能超过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最高标准。 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使用人)或业主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主协商确定。 • 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非住宅用房(商业用房、幼儿园、诊所等)及改变用途的住宅,其物业服务收费应在统一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基础上加价。 原则上用于商业的加收不超过 100%,用于办公的加收不超过 50%。 • 解读 5:业主及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 条例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是从我国香港地区传入内地,逐渐被熟悉和接受的一个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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