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解读及其应用研讨内容摘要:

条例》对招标公告发布媒介指定部门的规定 1)范围更加合理 2)时间更加清楚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的发布 ]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上发布。 其中,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审批权限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告,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在信息网络上发布的招标公告,至少应当持续到招标文件发出截止时间为止。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发布范围或发布方式。 • 研究:信息发布的合理性评估 • 研究:信息反馈飞可行性评估 《条例》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定 1)人员范围规定明了 2)特殊招标项目招标详细进行了界定 第四十二条 [评标专家管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建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满足不同行业和地区使用的需要,实行统一的专业分类和管理办法。 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库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评标专家库中没有相应专家的项目。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 • 研究:成本的合理确定 • 研究:评标专家的合理组成 四、《条例》对资格审查 及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1)资格预审与资格文件的内容要求明确 2)资格预审方法规定比较清楚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媒介及内容,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和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具体包括资格审查的内容、标准和方法等,不得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出之日起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对资格预审文件的解答、澄清和修改,应当在递交资格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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