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制度史课件第五章主讲:赵沛教授山东大学内容摘要:

司法当局的审判惯例称为 “ 廷行事 ” ,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可要求再审,称为 “ 乞鞫 ”。 □汉律有 “ 鞫狱 ” 和 “ 断狱 ” ,即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和判决。 第三节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 .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机构 ( 一 ) 三国 ( 曹魏 ) 时期的立法机构 ( 二 ) 两晋时期的立法机构。 ( 三 ) 北魏的立法机构 ( 四 ) 北齐的立法机构 二 . 魏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 ( 一 ) 司法机构的设置  廷尉  大理寺  律博士  书台之下均设置有负责司法行政与兼理刑狱的机构 ( 二 ) 诉讼审判制度 1. 皇帝直接控制审判 、 录囚。 2. 刑讯逼供的发展。 3. 完善死刑复奏制度。 4. 改进上诉制度 , 创设 “ 登闻鼓 ” 直诉制度。 第四节 隋唐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 . 隋唐时期的立法机构 ( 一 ) 隋朝的立法 , 由皇帝授权的临时立法机构完成 , 实际上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立法权力机构。 (二)隋朝已经形成律、令、格、式四种立法形式。 (三) 唐朝的正式立法机构是中书、门下两省。 二 . 隋唐的司法制度 (一) 司法机构的设置 1.中央司法机关 2. 地方司法机关 (二) 诉讼审判制度 : 1.控诉 2.完善各项审判制度,明确规定司法官的责任 3.复审与死刑复核制度 4.执行与录囚制度 5.司法官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 两宋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两宋时期的立法机构 • 律典: 《 宋建隆详定刑统 》 ,简称 《 宋刑统 》。 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 编敕:宋朝立法的主要特点是编敕,敕指皇帝对于特定的人或者事所做的命令,编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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