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参考)青岛市人力资源经理人协会章程内容摘要: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参考)青岛市人力资源经理人协会章程 青岛市人力资源经理人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为:青岛市人力资源经理人协会,英文名称为:写:团体的宗旨为“真诚、沟通、协作、发展”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青岛市人力资源经理人自发、自愿组成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为青岛人力资源经理人,或志愿成为人力资源经理人的个人,以及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提供一个沟通、发展的平台,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青岛市的两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青岛市市南区人事局和青岛市市南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通过因特网、本团体住所及各种其他途径,向会员提供人力资源行业最新的知识和信息。 本团体的英特网网址为:二)组织各种联谊活动,为广大人力资源经理人提供一个和谐融洽的交流环境;(三)举办、协办、承办、参与各种人力资源咨询和企业相关管理培训活动;(四)进行对外交往,加强与其他同类组织的联系和合作。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制度健全,依法登记、依法活动的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退会的程序是:入会、退会按照“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一)可以通过网络报名和书面报名两种形式进行会员资格的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人员审查申请书材料真实性和申请人资格后通过;如果存在故意隐瞒和资料不属实,申请人员将无法获得会员资格,现有会员将被剥夺会员资格;(三)按年缴纳会费,由会员管理部发给相关级别会员证;(四)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五)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六)凡已退会的前会员,其任何行为与本会无关。 第十条 会员分级(一)根据会员资历 ,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理事会员、常务理事会员、特约嘉宾、特约顾问。 其中,常务理事会员,人数不超过 9 人。 (二)除了由常务理事会特邀的特约会员、特约嘉宾、特约顾问外,会员晋级需会员在网络平台或以书面提出晋级申请。 (三)特约嘉宾、特约顾问无需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权利会员根据级别不同享有下列权利,并可根据等级不同,在网络平台上相关区域内下载资料。 普通会员:可以在网络平台上交流,下载各种 档资料。 高级会员:免费订阅电子刊物,有选择的被邀请参加俱乐部的各种聚会。 理事会员:参入协会的管理,被邀请参加俱乐部的各种聚会。 常务理事会员:会员资格的审核和管理,俱乐部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培训师的选拔和管理及俱乐部日常运做等。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积极为本团体举办、承办的各种活动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帮助;(七)不得擅自使用“青岛人力资源经理人协会”的名称,对外进行各种经营或宣传,除非得到俱乐部的许可。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超过半数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情节极其恶劣者将在俱乐部网络平台上予以通告。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讨论并决定其它重大事宜;(六)会员代表由理事会成员和特邀顾问组成。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热爱本组织活动,具有奉献精神;(七)具有一定的领导、组织管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团体出席外部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常务理事会,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会员管理部、网络管理部、系统培训部、询部、对外联络部。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补贴、福利待遇,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行制订。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全体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03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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