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吨级多晶硅项目取水净化工程招标文件(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承包商的分包商对合同设备提供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承包商统一组织并征得业主同意,费用应由承包商自行负担。 承包商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包括分包与外购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承包商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承包商的职工 承包商所需(当地或外地的)全部职工的雇用,以及所需职工(包括分包商)的工资、住 宿、膳食和交通工具,均应由承包商自行负责安排。 亚洲硅业 (青海 )有限公司 取 水 净化 工程招标文件 第二卷 合同条款 14 承包商负责采取预防措施以保证其职工的健康与安全。 承包商应与当地卫生部门合作并按其要求,保证在住地和现场始终配有医务人员、急救设施和救护设施;保证按照福利与卫生方面的要求以及预防流行性传染病的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承包商应对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与事故预防工作采取保护性措施,以防止事故发生。 一旦发生了事故,承包商应尽快将事故详情报告送交业主代表。 承包商应随时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职工发生非法行为,并维持好治安,防止上述行为殃及业主总体 工程附近的人员和财产。 监造、监理与检验 监造和工厂检验 承包商负责对 亚硅 取水 净化 工程合同设备进行设备监造,监造检验的标准为附件一和附件五 所列的相应标准,业主有权随时进行抽检承包商对设备的监造情况。 承包商必须为业主提供: 本合同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 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其它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 由承包商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 /部件(包括分包、外购与进口部件),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或整机)总装和试验。 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 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 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 提交给 业主存档。 此外,由承包商供应的所有货物,应有制造厂出具的并经承包商签署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试验报告,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 本项目工程合同设备的一切质量问题由承包商负责,业主原则上不对供 货设备在工厂的检验及试验发生约束条款。 由承包商自行组织专家前往相关工厂进行检验及试验。 但是对重要设备仍然需由业主参与(具体项目由业主与承包商协商确定),但不能免除承包商对合同设备质量的责任。 亚洲硅业 (青海 )有限公司 取 水 净化 工程招标文件 第二卷 合同条款 15 承包商(包括技术支持方)对所提供设备的质量负有全部责任。 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业主代表有权随时查阅技术支持方的监造记录,如果业主代表要求复制,承包商必须提供复印件。 业主对设备质量的监造不解除承包商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现场开箱检验 货物到达现场后,承包商应在开箱检验前通知 业主,业主将派检验人参加现场检验工作。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业主向承包商提出修理、更换的依据。 业主有权在供货期间向承包商及其技术支持方派遣代表,促使承包商按时确定合格的主要附属设备的分包商,以及在机组调试阶段负责配合承包商加速调试过程中损坏的部件的修理或重新供货,承包商应给予提供办公和生活的方便。 业主已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山东齐鲁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承担 本合同工程在建设实施阶段对 承包商的建设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 承包商应对监理单位在履行本工程的义务时的监理行为进行积极配合。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及售后服务 本合同设备由承包商负责 亚硅 取水 净化 工程完整范围内的设计、设备制造 (含现场制作设备 )、设备及材料供货、运输、安装工程、指导监督、技术服务、人员培训、调试、试验及整套系统的性能保证和售后服务等。 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附件一、附件五的要求进行。 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承包商负责调试,其所需时间应不超过 1 个月,否则将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考 核标定和性能试验应在 亚硅 取水 净化 工程连续稳定运行后的 3个月后组织,时间为 72 小时,该项工作由业主组织,承包商参加。 性能验收试验完毕,提供的试验报告证明其合同设备达到本合同附件一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业主应在 10 天内签署由承包商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承包商在亚洲硅业 (青海 )有限公司 取 水 净化 工程招标文件 第二卷 合同条款 16 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免费修理上述的缺陷,业主则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如果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一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 ,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结束后 1 个月内进行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 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附件一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 如属承包商原因,则应按本合同 10 章执行。 如属业主原因,本合同设备应被认为验收试验通过,此时承包商仍有义务与业主一起采取措施,使合同设备性能达到保证值。 工程通过 机械 竣工验收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业主原因该合同设备未能进行试运行、性能试验和性能验收试验,期满后 即视为通过最终验收,此后 15 天内,应由业主签署并由承包商会签本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 如果由于业主原因造成的性能试验的延误超过 6 个月,则此后 15 天内业主应签署并由承包商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 按 款及 款出具的初步验收证书只是证明承包商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初步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承包商对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同样,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承包商对合同设备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应负责任的 解除的证据。 潜在缺陷指设备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过程中被发现,承包商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其时间应保证到一年保证期终止后到第一次大修。 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承包商应按照本合同 款及 款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承包商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 更换,在承包商提出请求时,业主应作好安排进行配合以便进行上述工作。 承包商应负担修理或更换 及其人员的费用。 如果承包商委托业主方人员进行加工、修理,更换设备,或由于承包商设计错误或承包 商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返工,承包商应按下列公式向业主支付费用(所有费用按发生时的费率水平计费,具体届时另行协商): P=ah+M+cm 其中: P──总费用(元) 亚洲硅业 (青海 )有限公司 取 水 净化 工程招标文件 第二卷 合同条款 17 a──人工费(元/小时人) h──人时(小时人) M──材料费(元) c──台班数(台班) m──每台设备的台班费(元/台班) 在设备寿命期内,承包商欲停止或不能制造某些备品备件,应及时向业主推荐此类备品备件的升级和替代产品。 但如果无升级和替代产品,承包商有义务提前通知业主,以便 业主有足够的时间从承包商处对所需的备品备件做最后一次订货,并且承包商有义务免费提供制造这些备品备件的图纸、样板、工具、模具及技术说明等,使业主能够为合同设备制造所需的备品备件,且业主制造这些备品备件不构成对专利及工业设计权的侵权。 业主在用毕后适当的时候以合理的方式和状况归还以上各项物品。 合同生效日起 15 年内,承包商有义务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的新的或经改进的运行经验、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改进资料。 承包商提供这些文件资料不存在任何专利、技术和生产许可的转让,业主使用上述资料也不构成任何侵权,但业主不得向 任何与本项目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保证与索赔 保证期一般是指 亚硅 取水 净化 工程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 12 月(签最终验收证书)。 该保证期的具体内容按第 9 章和 10 章有关条款执行。 承包商保证其供应的本工程合同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 承包商保证根据附件三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合同设备的年利用小时数要求大于 8000 小时,承包商为合同设备承担的保证期应到业主 出具最终验收证书时止。 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满后,由业主在 15 天内出具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最终验收证书交给承包商。 条件是:在此期间承包商应完成业主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 但承包商对非正常维修和误操作以及由于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承包商在接到通知 7 天内派代表赴现场同业主代表共同复验)。 在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承包商责任,亚洲硅业 (青海 )有限公司 取 水 净化 工程招标文件 第二卷 合同条款 18 则业主有权向承包商提出索赔。 承包商在接到业主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更换、赔款或委托业主安排大型修理。 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更换费用 、运费及保险费由承包商负担。 如由于承包商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由于承包商责任,在合同第九章规定的性能验收试验后,如经第二次验收试验 (由于承包商原因 )仍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一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承包商应承担违约金。 根据 GB 5749- 20xx《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和 CJ/ T 206— 20xx《城市供水水质标准》中有关标准要求,经净化处理后水质达不到要求 的指标 时(业主自行检验或委托有资质 的 检 验单位),应承担违约金,每一项不合格扣减 不少于 合同总价的 1%。 如任何一项的 检验指标 超过 约定标准值的 2 倍时,业主有权要求承包商以更大的违约金比率来支付违约金,其具体违约金比率可由双方协商决定。 如果达不成协议,承包商 应 在业主同意的时间内尽快提供业主满意的替换 或更改的技术方案。 承包商支付全部违约金或者承包商提供的满意的 方案 被业主接受之日,即为业主承认设备可以初步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证书之日。 10. 6 如果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延误(未能达到合同所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每延误工期 1 周承包商将向业主支付合 同总价的 %违约赔偿金,这部分赔偿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3%。 且承包商需支付由于承包商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造成业主的直接损失。 10. 7 承包商对于根据本合同 、 款承担的合同违约金总额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将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30%。 若 亚硅 取水 净化 工程项目出现出水水质不符合附件一的要求,该项目不能连续稳定运行,承包商应免费进行技术改进或设备等更换,采取有效措施,直至 亚硅 取水 净化 工程 达到各项性能指标。 10. 8 承包商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按合同所规定的相应义务。 亚硅 取水 净化 工程最后一批交货完毕后的剩 余部件,应按合理的进度交付,但在任何情况下应在 亚硅 取水 净化 工程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前。 10. 9 履约保函 10. 9. 1 本合同生效 1 个月内,承包商须向业主提供由承包商主办银行开具金额为合同总价 10%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以业主为受益人 ,其格式见附件八。 亚洲硅业 (青海 )有限公司 取 水 净化 工程招标文件 第二卷 合同条款 19 10. 9. 2 由承包商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应有效至 亚硅 取水 净化 工程的最终验收时,亚硅 取水 净化 工程最终验收证书发出之后三十天内,业主将出具承包商银行的履约保函期满通知证明,该通知书的发出日期应视为承包商的履约保函到期日期的证据。 10. 9. 3 如果承包商在履约 保函的有效期内没有履行合同项下承包商的责任和义务,业主有权从履约保函中追索。 1保险 工程和工程设备、材料的保险 承包商须对工程设备、材料和工程向保险公司以承包商为受益人进行投保,使其免受一切损失或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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