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7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内容摘要:
某卷烟厂 6月份外购烟丝价款 200 000元,月初库存外购已税烟丝 50 000元,月末库存外购已税烟丝 66 000元。 本月用外购烟丝生产卷烟 20标准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为 280 000元,款项已收。 烟丝消费税税率 30%,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为45%和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 150元。 该卷烟厂应纳消费税税额为多少。 例 自产自用 是指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 “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二、自产自用消费税的计算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从价定率的,应以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利润 +消费税 =(成本 +利润) 247。 ( 1-消费税税率) 某化妆品公司将一批自产的化妆品用作职工福利,查知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其生产成本为 15000元。 成本利润率为 5%,化妆品适用税率为 30%,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应纳税额 =15000 ( 1+10%) 247。 ( 1–30%) 30%=6750元 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税法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受托方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 但对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167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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