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农发部门监理单位和项目承包企业之间休戚与共的协调关系是建设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根本所在(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旁站监理要求,失去旁站监理的意义。 上述问题,不仅影响 到被监理县的工程建设进度,而且因监理不能及时到位,出现阶段性真空,使工程建设中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及时纠正,这就给农发工程项目的建设资料造成断缺,给今后竣工验收埋下隐患。 验收中,我们还发现,有的县的监理资料存在一个工程完后,集中补签字的问题,有的该签字表格甚至没有签,有的该总监理签字的表格监理员代签或不签字。 这些问题其它地方有没有,我不清楚,但应引起我们密切关注,不能任其继续存在或者发展。 发包方、监理方、承包方之间责任模糊问题。 国家、省、市都对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制定有严格的项目竣工验收标准,各级 开发部门对验收工作也相当重视。 不论哪一级验收,都能发现一些存在问题,有的问题还相当严重。 农发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是要追究责任的 ,这在国家有关制度和《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 事实上,这么多年国家、省、市、县也处理过一部分违规违纪现象。 追究责任的对象一般都是上一级开发办追究下一级的责任,但对监理和工程队的责任追究却十分模糊,也非常少见。 这不利于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利于各方责任意识提升,也不利于工程项目建设的各方形成合力,更不利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的健康开展。 监理人员业务水平参差 不齐,存在滥竽充数的问题。 据我的了解,有的监理公司的监理人员队伍是硬凑合来的,有 “拉郎配 ”之嫌。 相当一部分人员没有取得监理资质和证书,监理业务水平不高,问题看得不准,现场不敢表态。 有的仅是有水利和林业部门工作的经历,搞专业技术设计指导,还能胜任,而搞项目监理就有点牵强。 有某方面的业务知识,不一定具备监理的素质,也很难承担起监理的重任。 有的监理人员虽然有资质和章,但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的特点不甚了解,往往因理解方面的差距,带来不少合作不愉快、不协调的问题。 监理队伍中,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甚至滥竽充数,不 利于监理整体水平的提高,很难使工程项目监理的目的实现。 部分监理人员在客观、公正、科学方面做的不够问题。 客观、公正、科学是监理人员必备的素质,而我们有些监理人员存在“吃、收、要、拿 ”的问题,拿人手短,吃人嘴软。 往往在监理工作中碍于面子,对工程质量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没法从根本上摆正第三方的位置。 严重的还出现无原则地偏袒发包方,或者暗暗与承包方沟通,损害发包方的权益。 以上问题的提出,有的是我个人在实际工作的发现,有的只是在座谈调研中所得,不一定准确,问题找的也不一定全面,希望大家不要对号入座,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那么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我认为,应该从理顺发包方、监理方与承包方三者之间的关系入手,在制度上划清三方的权利和责任上下功夫。 下面我着重从理顺 “三者 ”的关系角度,谈谈我的一些看法和意见。 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报账制、合同制、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推行农发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制度是项目建设实现建设与效益、数量与质量有机 结合的重要途径,是实现科学发展、转型发展,跨越发展的具体体现。 农发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体现在施工、验收、交工、建后维护管理等,包括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方面。 全面实现工程建设目标离不开业主、监理、承包方之间的密切配合,从根本上理顺主、监理和承包方三者荣辱与共关系,对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提高建设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是至关重要的。 监理的职责 农发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 监理的职责就是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促使发包方和承包方签定的工 程承包合同得到全面履行,实现工程的设计目标与任务。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 监理要实行全天候监理,保持廉洁自律,牢记社会责任,当好职业卫士。 监理单位与业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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