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的读后感内容摘要:

istsRight Act),并强调了这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一是以著作权法来保护观念艺术,二是著作权法在思想与表达之间的基本区分,即前者不受保护而后者是受保护的。 作者也提出这样的一般性问题,即对于那些独一无二的艺术作品,比如绘画与雕塑,著作权是否具有重要意义。 除了叙述与评价《视觉艺术家权利法》,作者还讨论了雇佣作品的原理,并且以作者独有的经验性方法,试图来解释为什么知识产权法总是在不断地扩张。 本书将专利与商业秘密紧密联系,并提出了专利保护的最有说服力的情形 —— 尽管并不必然支持机具扩张性的可 专利( patentability)概念和专利保护期限,正如法律所采纳的那样,也就是即使有商业秘密法(作者认为不应该被取消,而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被取消),但在某种程度上专利保护仍然是必须的,因为如果发明人没有专利制度可选的话,商业秘密法就会造成社会成本,而专利制度则能够将这种成本最小化。 商业秘密法填补了专利法的某些空隙;实际上,商业秘密法使专利法称为必需,而专利法也使商业秘密法称为必需。 该书考察了 1982 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创设对专利法与实践所产生的效果,该法院对专利上诉案件享有专门管辖权,这可能是知 识产权领域在过去四分之一个世纪最有意义的一项制度创新,并验证了由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与著作权所带来的主要的反垄断问题。 这些通常用语,例如 “ 专利垄断 ” 与 “ 著作权垄断 ” ,并不只是语言上的修辞用法。 虽然大多数的专利与著作权并不为其所有人赋予实质性的垄断势力,但有些却确实如此,而更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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