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存管理办法(仓储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储存管理办法(仓储管理制度) 储存管理办法第一条 仓库应防卫严密慎防盗窃。 第二条 非材料保管人员不得任意进入料库,材料保管人员应负制止之责,否则照章惩处。 第三条 仓库内及其附近应置消防设备,并于适当位置设置消防器材配置图,以策安全。 第四条 料库应具备经标准局检定合格的度量衡量器具,并应随时校正妥善保管,以免发生收发料的差异度量衡器具至少每年须做一次总校正。 第五条 各项材料应按类别排列整齐,以“料位卡”标明材料名称及编号并绘制各类材料存放位置图。 第六条 易爆易燃的危险性材料应与其他材料隔离保管,并于明显处标示“严禁烟火”并办妥保险。 第七条 未经验办及验办中的材料应与收料后的材料分别存放。 第八条 重要材料应特别储存,并予加锁。 第九条 未按规定办妥领料手续不得发料,易变质材料应以“先进先出”方式发料。 第十条 材料保管部门应凭材料收发单据输材料收发作业并记录于“材料收发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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