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使用管理规定(行政管理-车辆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车辆使用管理规定(行政管理-车辆管理制度) 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 公司车辆必须为公司业务服务,赂部门公务用车,由部门领导先向办公室(车队)报告,说明用车事由、地点、时间、办公室(车队)根据需要统筹安排派车。 第二条 职员因公务需要经车队安排可以派车。 第三条 下班后或节假日需用车的,必须事先报送用车计划给办公室(车队) ,否则按私事用车处理。 第四条 公司领导出差外地时,其车辆归车队统一保管(使用)。 第五条 外单位借车,需经办公室同意,总经理批准后由车队长安排。 第六条 凡有配有摩托车的员工外出办事,原则上不,再派车。 第七条 车辆驾驶专人专车,专车专管。 第八条 车辆在下班后或节假日应按指定的地点停放,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第九条 车辆如需送厂修理,须事前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条 司机必须凭主管部门的派车通知出车,否则按私事用车处理。 第十一条 使用车辆应办的各项手续由司机本人负责办理。 否则,由此所引起的罚款、处理、损失等由本人负责。 第十二条 公司对需要经常外出联系业务的员工,经批准可配备摩托车作为业务用车。 第十三条 配备摩托车的员工,不得将摩托车转借给亲友及其他人使用。 第十四条 配备摩托车的员工必须爱护和保养好车辆,不得损坏。 第十五条 摩托车应办的各项手续由领用人负责办理。 否则,由此所引起的罚款、处理、损失等由领用人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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