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11违约责任概念和特征内容摘要:
违约行为或者违约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 违约责任虽然实行严格责任,但是受害人的过错可以成为违约方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责任的依据。 如买受人未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合同法 158条) 九、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或强制履行,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 实际履行在英美法上是一种重要的违约救济方式。 强制履行的适用条件: 1)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请求; 2)违约方能够履行; 非金钱债务适用强制履行的限制 : 1)实际履行已经不可能; 2)实际履行在经济上不合理; 3)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如人身性债务) 4)继续履行对债务人没有必要 强制履行的表现形式: 1)在新的履行期内强制履行; 2)修理、重做、更换 强制履行与其他违约方式的关系: 1)强制履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用; 2)强制履行与违约金可以并用; 3)强制履行与合同解除不并用。 (二)损害赔偿 违约方对于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 其具有补偿性和金钱赔偿的特点。 1)法定赔偿:合同法 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约定赔偿:合同法 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损害的概念: 1)利益说:指被害人的总财产因违约而减少的差额,又称差额说。 2)现实损害说:赔偿根据客观损害确定。 损害的分类: 1)期待利益的损害:又称履行利益,当事人在合同得到履行时可获得的利益; 2)信赖利益的损害:指当事人一方信赖对方会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赔偿以回复到合同前的状态为原则。 3)固有利益的损害:指加害给付导致当事人现有财产和人身的损害。 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 1)财产损害包括财产遭受的损害以及人身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害; 2)非财产损害(精神损害)的赔偿,大陆法立法上不承认违约责任包括精神损害,但判例有所突破。 我国有争论,可以限定在某些精神利益特别显著的特定类型的合同中。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一种观点根据违约与损失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划分,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是直接损失,介入其它因素有间接因果关系的是间接损失。 另一种观点按照损失的性质划分,既存利益的减少是直接损失,可得利益的损失是间接损失。 1)直接损失包括:签订合同的费用、为履行合同所做的支出(为保管货物租用仓库、购买设备、原材料等) 2)间接损失包括:合同得到履行后所能获得的商业利润等。 赔偿损失的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 合同法 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2)合理预见原则:指违约方承担的间接损失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其在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或应当预见的范围。 (合同法 113条) a. 预见的主体:违约方当事人 b. 预见的对象:有损失类型说和损失程度说之分,采用前者有利于保护受违约方当事人利益,但现实一般采后者。 c. 预见的时间:订立合同时说和债务不履行时说,合同法采前者,而后者更利于保护受害人。 d. 预见的标准:理性人标准 3)减轻损失规。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