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内容摘要:
民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 , 但民法通则上没有对一般人格权的规定。 也有学者认为 , 民法通则 101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 该条确认了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 最高院 《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中再次提到 “ 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 ” , 以及 “ 其他人格利益 ” (一 ) 各国立法例 法国法 ∶ 认为人格权乃天赋权利 , 人格当然被承认和受尊重 , 故民法典中没有对人格权的规定。 但 19世纪后叶起 , 判例上将各种对人格利益的侵害作为侵权行为予以救济。 德国法 ∶ 民法典中未设关于人格权的一般规定。 除了个别地规定姓名权外 , 在侵权行为部分规定了生命 、 身体 、 健康 、 自由 、 信用以及贞操等权利。 二战后判例扩大到名誉 、隐私 、 肖像以及一般人格权。 日本法 ∶ 在财产权之外、对身体、自由、名誉等的侵害,也作为权利侵害加以规定。 另外,判例和学说又确立了信用权、营业权、贞操权等人格权。 瑞士法 ∶ 瑞士民法典对人格权法的发展起到划时代的作用。 该法第 1章 (自然人 )第 1节 “ 人格法 ” 法中,出于对人格保护的宗旨,在作出一般性宣示的同时,又确认了任何人在其人格受到不法侵害时,可诉请排除侵害或给付一定数额的抚慰金。 英美法 ∶ 不存在 “ 人格权 ” 这一概念。 非财产利益 , 是按照各种侵权。321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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